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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核算:单据、会计分录和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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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核算:单据、会计分录和分别核算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增值税核算的含义

2026年,增值税按16%的税率核算,购入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增值税金额根据其用于应税营业额还是非应税营业额进行区分;如同时用于两类营业额,则按照分别核算规则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增值税核算是对增值税开展的系统性工作:会计人员确定业务的税务后果,核查原始单据和发票,反映已计提的增值税以及可抵扣金额,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组织分别税务核算。核算登记簿、会计分录和信息系统设置必须符合每项业务的实际内容。

会计人员的实际任务是确定业务性质,明确购入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用途,收集证明文件,选择会计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反映方式,并检查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中的结果。

建议按以下顺序开展工作:

  • 确定购入或销售属于哪项业务和哪类税务核算;
  • 核查原始单据和发票的内容;
  • 确定购入的商品、工程或服务是用于应税营业额、非应税营业额,还是同时用于这两类营业额;
  • 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 核查生成的会计分录和税务登记簿记录;
  • 在编制纳税申报表之前消除差异。

按照这一程序,增值税核算不会沦为机械地录入单据。每笔金额都应当与经济业务、相应营业额及所采用的税务核算方法存在清晰且有凭证支持的联系。

哈萨克斯坦增值税分别核算:何时需要及如何运作

增值税纳税人对用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的已收商品、工程和服务所涉及的税额进行分别核算。用于应税营业额的购入项目增值税,在考虑调整后确定为允许抵扣的税额;用于非应税营业额的购入项目增值税,则确定为不允许抵扣的税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如果商品、工程或服务同时用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应予分摊。允许抵扣的部分,根据纳税期内应税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合计金额之比确定。余额确认为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简单来说,增值税分别核算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会计人员确定每项购入的用途。随后,分别核算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直接相关的金额。最后,对同时用于两类营业额的共同购入项目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分摊。

分别税务核算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了特殊征税条件的单独核算类别。此类类别尤其包括经营活动类型、销售营业额、收入类型、建设项目和税率。在计算纳税义务时,不得合并法典要求分别核算的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纳税人自行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分别税务核算的程序。其中应当明确适用的类别、共同收入和支出清单,以及在单独核算类别与其他活动之间分摊这些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分别核算不应推迟到纳税期末。最好在处理单据时确定购入项目的用途,并定期检查共同金额及其分摊依据。这样可以确保持续采用已批准的税务会计政策,并及时发现业务分类错误。

与出口业务相关的购入项目需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注明出口或交易对方的名称本身,并不能替代对支出用途的分析。会计人员必须确定购入项目与哪类营业额相关:应税营业额、非应税营业额,还是同时与两者相关。这决定了相关金额是直接归属,还是按照分别核算规则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增值税会计核算及在1С中检查业务

增值税会计核算包括处理原始单据、在会计账户中反映业务以及生成税务登记簿所需的数据。信息系统设置应当体现组织所采用的核算程序,但必须根据业务实质和证明文件评估单据过账结果。

会计人员检查购入业务时,必须确定商品、工程或服务用于哪类营业额。如果其用途仅与应税营业额相关,则相应金额按照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规则处理。如果仅用于非应税营业额,则归入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同时使用,则根据纳税期内应税营业额与营业额总额之比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如果预期数据未出现在分录、登记簿或报表中,会计人员需要检查:

  • 经济业务的类型、日期和内容;
  • 原始单据和发票;
  • 该业务在增值税方面的状态;
  • 购入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用途;
  • 分别税务核算的类别;
  • 单据参数和所采用的核算设置;
  • 会计账户和税务登记簿中的变动;
  • 结果是否符合税务会计政策。

程序在单据过账时显示的提示,首先表明已填写的明细信息或设置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在与原始单据和购入项目的实际用途进行核对后再予以更正。更正后,需要重新进行单据过账,并检查全部结果:分录、登记簿变动和报表指标。

对于共同购入项目,仅在程序中任意选择一种分摊方法是不够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应按照分别核算公式,考虑相应纳税期内的应税营业额以及应税营业额与非应税营业额的合计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对销项增值税的检查也不应仅限于信息系统的自动检查。必须将报表结果与发票、原始单据、会计分录和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如果不同核算层级之间存在差异,应先检查原始单据,再检查业务定性、设置和已生成的记录。

2026年的增值税实务检查可便捷地按照“业务—单据—购入用途—设置—分录—税务登记簿—报表”这一链条进行。该程序有助于发现录入错误、购入项目所属营业额类型认定错误以及共同金额分摊错误。

常见问题

何时需要进行增值税分别核算? — 当取得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用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时。与每类营业额直接相关的金额应分别核算,而同时用于两类营业额的购入项目增值税则按照规定公式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如何简单地组织增值税分别核算? — 首先确定每项购入的用途,并将已确定与特定营业额相关的金额直接归入该营业额。随后识别共同购入项目,并根据应税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合计金额之比,对其增值税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应在哪里规定分别税务核算程序? — 在组织的税务会计政策中。纳税人自行在该政策中规定核算程序、共同收入和支出清单,以及在单独核算类别与其他活动之间分摊这些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为什么1С要求修改单据参数或费用项目? — 此类提示表示已填写的明细信息与所采用的核算设置不一致。需要将所指行与原始单据、购入用途及税务会计政策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对,然后重新进行单据过账。

如果登记簿数据与会计分录不一致,应检查什么? — 检查原始单据、发票、业务在增值税方面的定性、购入用途、核算反映参数和单据变动。最终记录必须符合实际业务和所采用的税务会计政策。

如何检查销项增值税核算? — 将销项增值税报表指标与发票、原始单据、会计分录和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应当从原始业务和单据开始,依次分析差异。

资料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分别税务核算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通过分别核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金额的程序”。

常见问题

何时需要进行增值税分别核算?
当取得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用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时。与每类营业额直接相关的金额应分别核算,而同时用于两类营业额的购入项目增值税则按照规定公式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如何简单地组织增值税分别核算?
首先确定每项购入的用途,并将已确定与特定营业额相关的金额直接归入该营业额。随后识别共同购入项目,并根据应税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和非应税营业额合计金额之比,对其增值税进行分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89条)。
应在哪里规定分别税务核算程序?
在组织的税务会计政策中。纳税人自行在该政策中规定核算程序、共同收入和支出清单,以及在单独核算类别与其他活动之间分摊这些收入和支出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为什么1С要求修改单据参数或费用项目?
此类提示表示已填写的明细信息与所采用的核算设置不一致。需要将所指行与原始单据、购入用途及税务会计政策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对,然后重新进行单据过账。
如果登记簿数据与会计分录不一致,应检查什么?
检查原始单据、发票、业务在增值税方面的定性、购入用途、核算反映参数和单据变动。最终记录必须符合实际业务和所采用的税务会计政策。
如何检查销项增值税核算?
将销项增值税报表指标与发票、原始单据、会计分录和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应当从原始业务和单据开始,依次分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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