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违反机动车停车或停放规则的罚款为5个月度计算指标,即21 625 ₸。该规定还包括在配备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地点发生的违法行为,但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了违反机动车停车或停放规则的责任,包括在配备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地点发生的违法行为,但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处罚为5个月度计算指标。
如果违法情形不符合《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特别违法构成,则第1款作为违反停车和停放规则的一般违法构成适用。配备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地点已明确列入第1款的表述中。
2026年,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因此,第1款规定的罚款为21 625 ₸:4 325 ₸ × 5。缴纳罚款时,应以行政违法案件裁决中注明的金额为准。
第1款与第597条其他款项的区别
《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规定了多种违法构成。适用的条款决定罚款金额:
- 第1款——违反停车或停放规则,包括在配备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地点发生的违法行为,但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5个月度计算指标,即21 625 ₸;
- 第2款——在人行道、花坛、草坪、儿童游乐场或运动场停车或停放:1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3 250 ₸;
- 第3款——违反在车行道停车或停放的规则,对其他机动车通行造成障碍:1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3 250 ₸;
- 第4款——在为残障人士机动车预留的地点停车或停放:1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3 250 ₸;
- 第4-1款——逃避缴纳机动车在地方执行机关确定并配备经认证设备的专用地点的停车费:1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 325 ₸;
- 第4-2款——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逃避缴纳停车费:2个月度计算指标,即8 650 ₸。
区分第1–3款时,实际停车或停放地点以及违法后果十分重要。例如,机动车位于人行道上属于第2款的特别违法构成,而在车行道上对通行造成障碍则属于第3款。如果裁决中注明适用第1款,罚款金额应符合该款规定的处罚标准。
再次违法和保障措施
再次违法。如果《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则适用第5款:罚款为1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3 250 ₸。对于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再次违法行为,第5-1款规定罚款为15个月度计算指标,即64 875 ₸。再次实施第4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第6款处以15个月度计算指标,即64 875 ₸的罚款。
禁止使用。对于《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公职人员可以禁止使用机动车,并扣押国家登记号牌,直至禁止使用的原因消除。该措施由《行政违法法典》第797条第1款第3项规定。
移送至专用场地。《行政违法法典》第79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于第59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将机动车移送至专用场地或停车场,包括使用其他机动车进行移送。为了正确评估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考虑程序性文件中注明的第597条具体款项。
会计人员须知:公务车辆与罚款
如果单位使用公务车辆,则应将行政罚款文件与驾驶员及机动车的资料进行核对。内部核算可采用以下流程:
- 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行车单、车辆领用登记簿以及其他记录在违法发生日期和时间将机动车交给具体员工的文件。
- 查看裁决。核对《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的具体款号、违法日期、机动车信息、处罚金额和付款信息。2026年,第1款规定的罚款为21 625 ₸。
- 确立内部流程。可在命令、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或其他内部文件中确定向会计部门移交裁决和付款文件的程序,以及与驾驶机动车的员工进行协作的程序。
- 监控再次违法情况。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是适用更高处罚标准的重要条件。对公务车辆相关裁决进行登记,有助于追踪此类情况。
- 考虑禁止使用的后果。扣押国家登记号牌会限制机动车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的原因消除。这可能影响出行安排和各部门的工作。
- 保存付款凭证。应将付款文件与具体裁决、机动车及责任部门关联。这有助于简化内部控制和款项核对。
如果行政罚款被超额缴入预算,《税法典》将多缴金额定义为已缴金额与应计金额之间的正差额,同时考虑已进行的抵销和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0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请,将已缴或多缴的罚款金额汇入申请中注明的纳税人银行账户予以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2条)。
请勿与《税法典》第597条混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规范不同的问题。《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涉及违反机动车停车或停放规则的行为。2026年《税法典》中编号相同的条款规定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人,以及在规定限额内不属于纳税人的人员类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9条拥有应税对象的自然人,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税纳税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第2款列出了适用该规定所设免税待遇或价值限额的自然人类别和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例如,对于苏联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获授“Халық қаһарманы”和“Қазақстанның Еңбек Epi”称号的人员、三级劳动光荣勋章和“Отан”勋章获得者,规定的限额为相关应税对象总价值的1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2026年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因此该限额为4 325 00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对于该条所列的退伍军人、在优惠待遇方面与其等同的人员、部分后方劳动者和残障人士,规定的限额为该规定所列应税对象总价值的1 500个月度计算指标。2026年,该金额为6 487 500 ₸。该条还单独列出了适用相应免税待遇的土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因此,对违反停车或停放规则的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在确定个人财产税纳税人以及适用于特定类别人员的例外情形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常见问题
2026年《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罚款是多少? — 5个月度计算指标。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时,罚款金额为21 625 ₸。
再次实施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 如果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则适用《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5款:罚款为1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43 250 ₸。
违反第1款规定会被摘除号牌吗? — 对于《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法典》第797条规定,可禁止使用机动车并扣押国家登记号牌,直至禁止使用的原因消除。
第1款是否涉及电动汽车充电站旁的停车? — 是。违反在配备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地点停车或停放的规则,已明确列入《行政违法法典》第597条第1款。
第1款与第2款有何区别? — 第2款适用于在人行道、花坛、草坪、儿童游乐场或运动场停车或停放,并规定罚款为10个月度计算指标。第1款涵盖第2款和第3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停车或停放规则违法行为。
《税法典》第597条规定了什么? — 该条确定个人财产税的纳税人,并列出对于规定对象且在规定限额内不被认定为纳税人的人员类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9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