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税收居民及其身份为何重要
税收居民是指其税收身份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则确定的人。对会计人员而言,不能仅凭国籍、地址、个人识别号(IIN)或款项支付地点来主观判定该身份。必须将实际情况与《税法典》的标准及收入取得人的文件进行比对:结果将决定适用的税收规则以及收入支付人的义务。
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长期居留,或其生活利益中心位于哈萨克斯坦,即被认定为哈萨克斯坦居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这两项是相互独立的依据:确定身份时,首先核查居留期限,然后在适用情况下核查与生活利益中心有关的全部条件。
长期居留是指自然人在截至相应纳税期间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在哈萨克斯坦停留不少于183个日历日,入境日和离境日均计入。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投资居民适用单独标准,即在符合AIFC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少于90个日历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生活利益中心被认定为位于哈萨克斯坦:自然人拥有哈萨克斯坦国籍、居住许可或居留证;其配偶和(或)近亲属(如有)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存在可供居住的不动产,且该不动产由自然人本人、其配偶和(或)其近亲属基于所有权或其他依据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
此外,第222条还规定了若干特殊类别的自然人,无论其在哈萨克斯坦的居住时间以及是否符合本条其他标准,均被认定为居民。因此,核查身份时不仅要考虑天数和生活利益中心,还应考虑与具体个人有关的特殊依据。
法人适用其自身的认定标准。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设立的法人,以及虽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地点位于哈萨克斯坦的法人,均被认定为居民。实际管理地点是指实际管理机构(例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举行会议并实施管理和(或)控制、作出组织经营活动所必需决定的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3条)。
居民与非居民:应选择哪些税收规则
不能仅根据自然人的国籍确定其身份。哈萨克斯坦国籍是确定生活利益中心的条件之一,但采用该依据时,还必须同时满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国公民如符合《税法典》规定的标准,也可以成为居民。
在计算税款之前,会计人员至少需要确定以下三项情况:
- 收入取得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 哪些实际情况能够证明其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 具体支付的是何种收入,以及哪些规范对该笔支付进行规制。
仅持有个人识别号(IIN)、在哈萨克斯坦开立银行账户或与哈萨克斯坦公司签订合同,并不能证明符合长期居留或生活利益中心的标准。同样,自然人拥有外国国籍或组织在境外注册,也不能直接得出最终结论:对自然人适用第222条的标准,对组织则还必须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3条规定的实际管理地点。
将实际管理地点迁至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法人需要特别关注。如果非居民法人作出此项决定,其未设立结构性分支机构的常设机构必须通过移交书将权利和义务移交给该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8条)。
非居民法人必须在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通知权利和义务的移交。常设机构则必须自该组织作为外国居民法人完成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日历日内,提交终止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申请、清算税务申报表及移交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8条)。
已移交权利和义务的常设机构所负税收义务,由外国居民法人履行。移交不会改变权利继受人履行缴纳税款及预算缴款义务的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8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确保及时移交有关申报、结算及即将到期付款的数据。
税收居民证明与扣缴义务人的工作
在适用的征税程序与税收身份相关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用于确认所申报的税收身份。同时,会计人员必须将文件内容与取得收入的期间、收入取得人的资料以及依据《税法典》具有重要意义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对于自然人,核查的基础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规定的标准。天数按截至所审查纳税期间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计算,入境日和离境日均计入。如果根据生活利益中心确定身份,则规定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法人,应核查组织的设立国及其实际管理地点。如果外国组织声明该地点位于哈萨克斯坦,则实际管理机构举行会议的地点具有重要意义;该机构在该地点实施管理和(或)控制,并作出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决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3条)。
不得混淆“税收居民”与“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居民身份体现一个人的税收身份。就居民自然人的所得征税而言,向其支付收入且列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1条的人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此类人员尤其包括个体经营者、从事私人执业的人、居民法人,以及通过常设机构或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通过结构性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1条)。
未登记为个体经营者或从事私人执业人员的自然人,不被认定为第361条规则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已登记的经营者或从事私人执业人员,如果相关关系与其经营活动或私人执业无关,也适用同一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1条)。
会计人员如何核查税收居民身份
实际核查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 确定收入取得人并记录其身份识别资料。
- 确定收入取得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因为两者的居民身份标准不同。
- 对于自然人,核查其在相应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在哈萨克斯坦的停留情况,入境日和离境日均计入。
- 如果根据生活利益中心确定身份,应核查有关国籍或居住权、配偶和(或)近亲属居住情况以及是否拥有可供居住不动产的全部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 核查自然人是否属于不适用居住期限及其他一般标准的特殊居民类别。
- 对于法人,确定其设立国以及实际管理机构举行会议并作出经营所必需决定的地点。
- 确定收入类型、支付来源以及付款人是否依据《税法典》的相关规则具有扣缴义务人身份。
- 保存据以得出该人员身份结论的文件和计算资料。
如果所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某项具体标准,则不能仅凭收入取得人的口头陈述适用以该标准为依据的征税程序。结论必须源于已查明的情况:居留期间、生活利益中心各项特征的综合情况,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地点。
对于纳税期间内个人居住地、家庭情况、可供居住的不动产或外国组织作出管理决定的地点发生变化的情形,应特别谨慎审查。计算天数时,关键在于第222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对于法人,则应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3条的规则确定实际管理地点。
常见问题
税收居民就是哈萨克斯坦公民吗? — 不一定。哈萨克斯坦国籍是确定生活利益中心时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之一,但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也可以依据长期居留确定。外国公民同样可能符合居民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
如何计算自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 根据一般标准,自然人必须在截至相应纳税期间的任何连续十二个月期间内,在哈萨克斯坦停留不少于183个日历日,入境日和离境日均计入。对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投资居民,在满足其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另行规定了90个日历日的标准。生活利益中心位于哈萨克斯坦也是另一项认定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
仅有个人识别号(IIN)或在哈萨克斯坦办理地址登记是否足够? — 这些资料本身不能替代长期居留标准或生活利益中心的全部条件。身份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2条所列情况确定。
税收居民证明有何用途? — 当适用的征税程序取决于该身份时,此证明用于以文件形式确认所申报的身份。会计人员应将该文件与收入取得人、相应期间及实际情况进行比对。
扣缴义务人与居民有何区别? — 居民身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税收身份。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收入并根据《税法典》规则被认定为承担扣缴义务的人。相关章节适用的扣缴义务人名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1条规定。
外国法人何时被认定为居民? — 如果该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但其实际管理地点位于哈萨克斯坦,则被认定为居民。确定该地点时,应考虑实际管理机构举行会议的地点,即实施管理和(或)控制并作出经营活动所必需决定的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