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哈萨克斯坦的股息税被视为针对股息形式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根据《法典》第13条界定的已支付或应支付股息,被确认为应纳税的股息形式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具体程序取决于收款人的身份、税收居民身份、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具备《法典》规定的免税依据或适用国际条约的条件。因此,不能对所有付款采用同一种处理方式。
股息征税机制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起点是对付款进行定性。股息包括利润分配股息和推定股息。利润分配股息尤其包括应按股份支付的净利润或其一部分、单位投资基金份额收益(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法人在创办人或参与者之间分配的净利润或其一部分,以及《法典》列明的其他类型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应纳税的股息形式所得,是指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就相关章节而言,该所得还包括信托管理创办人从作为受托管理人的法人处取得的净利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因此,仅凭合同、参与者决定或付款指令中的付款名称,不足以对其进行定性。会计人员必须确定付款的实质,并将其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所列的利润分配股息和推定股息进行比对。
准备付款时,会计人员应依次核查:
- 收款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 收款人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居民;
- 付款是否符合《法典》列明的某一种股息类型;
- 付款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
- 股息是否与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份有关;
- 如拟适用国际条约,非居民是否为所得的最终受益人;
- 是否具备相应征税程序要求的文件。
核查结果决定股息应缴纳何种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应采用何种程序。对于非居民,只有满足规定条件时才可对股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存在已经批准的国际条约、按时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所得与其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活动无关,以及非居民具有所得最终受益人身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6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股息与税收:存托凭证的特殊程序
如果通过名义持有人向最终收款人中的居民支付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份的股息,在《法典》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扣缴义务人有权不对该所得在支付源扣缴所得税。对于居民自然人的所得,扣缴义务人也有权适用《法典》第363条第1项规定的税率。只有同时满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规定的文件条件,才可采用这些处理方式。
适用该程序需要提供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单或确认其所有权的文件。该文件必须载明自然人持有人的姓、名和父称,或法人持有人的名称、凭证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自然人身份证件的详细信息,或法人的国家登记号码和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
此外,还须提供确认股息最终受益人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居民的文件。该文件应不迟于《法典》第705条第3款所列日期中最早到来的日期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
持有人名单由有权在哈萨克斯坦或外国证券市场开展存托业务的机构编制,前提是有关存托凭证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的合同由作为相关股份发行人的居民与该机构签订。所有权证明文件可由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名义持有服务且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所列人员范围的主体出具。
对于作为最终受益人的非居民,适用另一程序。对于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份的股息,如果同时具备适当的持有人名单和确认非居民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扣缴义务人有权适用相应国际条约规定的较低税率。名单必须包含《法典》规定的所有人信息、凭证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身份证明或登记文件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
对该等付款适用国际条约时,扣缴义务人应随第四季度税务申报表一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确认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副本。申报表应列明已计提或已支付的所得金额、已扣缴或免予扣缴的税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国际条约名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
对于向居民支付的款项,第442条明确援引第354条:该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以及退还在支付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2条)。
会计人员在2026年付款前应核查哪些事项
在计提和支付股息前,宜为每位收款人准备一套证明文件。文件组成取决于所得性质、收款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支付方式和适用的税务处理程序。
实际操作程序可以如下:
- 核查作为利润分配依据的决定或其他文件。
- 将付款实质与利润分配股息和推定股息的类型进行比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 确定最终受益人及其身份和税收居民身份。
- 确定股息是否已支付或应支付,以及该所得是否属于相应类别的应税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 查明付款是否涉及名义持有人和存托凭证。
- 对于居民收款人,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规定的文件:持有人名单或凭证所有权证明,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 对于非居民收款人,确定国际条约是否适用并核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6条规定的条件;如通过名义持有人支付存托凭证项下款项,还应核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规定的条件。
- 核查资料是否完整以及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 根据《法典》的适用规定,确定税率、免税或降低税率的依据、扣缴和缴纳税款的程序,以及在申报表中反映付款的方式。
如果缺少适用存托凭证特殊程序所需的文件,或文件中未包含必填信息,则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或第707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不得依据不完整的文件资料适用上述条款规定的特殊程序。
《法典》将股息界定为一种所得,并将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界定为应纳税的股息形式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377条)。因此,相关规定涉及所得税,包括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源扣缴所得税。
常见问题
股息是否需要纳税? — 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被确认为应纳税的股息形式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只有具备《法典》规定的依据并满足既定条件时,才可适用免税、较低税率或其他特殊程序。
哈萨克斯坦对股息征收什么税? — 对股息形式所得征收所得税。具体程序应结合收款人类型、税收居民身份、最终受益人身份、支付方式,以及国际条约或存托凭证特殊程序的适用性确定。
通过名义持有人支付的股息是否需要纳税? — 对于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份的股息,规定了特殊规则。对于作为最终受益人的居民,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对于依据国际条约申请较低税率的非居民,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在这两种情况下,规定的文件资料都至关重要。
能否对非居民的股息适用国际条约? — 可以,但须满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6条的条件:与非居民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签订的条约已经缔结并批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得与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无关;且非居民为所得的最终受益人。对于通过名义持有人支付的存托凭证项下款项,还应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的特殊要求。
2026年股息税对会计人员有何变化? — 必须按照相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有效的《法典》规定进行计算。在适用税率或免税规定前,会计人员应确定所得类型、收款人的身份和税收居民身份、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具备必需的证明文件。
股息属于间接税吗? — 股息是一种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将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归为应纳税的股息形式所得,而特殊规定则规范所得税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