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季度是会计人员对应税营业额和税额数据进行归集、核查抵扣凭证、编制申报表指标并监督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工作期间。在准备2026年第1、2或3季度的增值税数据时,不得仅为方便而在期间之间转移业务:每项业务的确认日期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适用规定和交易文件确定。申报和缴纳期限必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现行版本以及相应期间的官方税务日历确定。
2026年第1、2和3季度增值税
“2026年第1季度增值税”、“2026年第2季度增值税”和“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等查询涉及同一项工作任务:会计人员结算选定的报告期,将会计数据与电子文件进行核对,并计算申报表的最终指标。同时,应分别核查每个季度的业务和文件构成。
在准备申报表之前,可将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收集采购和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
- 核查电子发票及其当前状态;
- 核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营业额;
- 确定在相应期间计入抵扣的增值税额;
- 单独核查按照特殊规则确认的业务以及适用零税率的营业额;
- 排除重复项、错误文件以及属于其他期间的业务;
- 将最终指标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的可用数据进行核对。
该流程可用于结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各季度的业务构成、文件套件和调整会有所不同。如果发票或其他文件在主要业务之后被更正或补办,则应结合文件类型、营业额发生日期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适用规则确定确认期间,而不能按照会计人员自行选定的日期确定。
如何汇总季度增值税
最好定期汇总季度增值税数据,不要将核对工作推迟到编制报告当天。工作台账可包括业务日期、交易对手、文件类型和编号、应税营业额、增值税额、电子发票状态、计入抵扣的期间以及调整依据。
对于销项业务,应核查销售确认的完整性以及文件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对于进项业务,不仅要核查单独列示的税额,还要核查将增值税计入抵扣所依据的文件和具体情况。仅有电子发票本身不能替代对经济业务及其确认期间的核查。
应特别关注差异。例如,会计系统中可能已经登记了一笔入账业务,但其电子发票缺失、已被撤回或随后得到更正。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信息系统中存在电子文件,但相应的经济业务尚未在财务会计中确认。在填写申报表之前,需要识别这些差异,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并在工作明细中予以反映。
可采用以下核查流程:
- 将销售数据与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核对。
- 将采购数据与收到的凭证进行核对。
- 核查退货、更正发票和补充发票。
- 单独分析适用零税率的营业额和免税营业额。
- 将计算出的纳税义务与纳税人个人账户的数据进行核对。
- 保存用于证明申报表重要指标的明细和文件。
如果会计系统收到与增值税计入抵扣有关的通知,则应根据通知内容和所用配置的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同版本的软件,其栏目和命令名称可能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应使用专门适用于已安装版本的文档,并保存处理结果以供后续核对。
缴纳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
缴纳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的准备工作始于完成计算。会计人员首先编制申报表指标,计入抵扣额,核查调整事项,并将结果与个人账户状态进行核对。随后,应根据官方税务日历核查付款信息和履行义务的日期。
本文不应根据一般性说明或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适用的规则来确定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具体日期。付款期限应以履行义务之日有效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现行版本所规定并在官方税务申报日历中列明的期限为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的过渡性规定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请求。此类申请和请求应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该规定并未规定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的申报或缴纳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为便于内部控制,可以设定两个工作日期:申报表最终核对日和付款准备日。这两个日期均应早于官方期限,以便为处理差异、核查付款信息和完成付款技术操作预留时间。
出售住宅的增值税、含增值税的住宅和办公室
“2026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售住宅是否征收增值税”这一问题,不能仅根据标的物名称作出判断。会计人员在分析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卖方、其税务身份、交易性质、标的物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不动产文件,以及该业务在税务会计中确认的依据。
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出售住宅与在经营活动框架内销售不动产,在未分析交易具体情况之前,不能归为同一类别。同一结论也不能自动同时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室:标的物在用途和使用方面的差异必须在文件中反映,并在确定业务性质时予以考虑。
在办理不动产销售之前,应确定:
- 卖方是谁以及其以何种身份订立交易;
- 卖方是否已办理增值税登记;
- 销售是否与卖方的经营活动有关;
- 产权文件和技术文件中注明的标的物用途;
- 该业务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现行版本中的哪项规定;
- 交易使用哪些原始凭证办理,以及在哪个期间计入会计和报告。
如果缺少上述信息,则无法有充分依据地在合同和会计文件中注明住宅或办公室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销售。对于重大交易,应根据合同条款、各方身份和标的物文件形成结论,以便在编制报告时能够证明所采用的税务依据。
常见问题
如何汇总季度增值税? — 请核对原始凭证、电子发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营业额,以及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的可用数据。另行核查退货、更正、补充文件、适用零税率的营业额和免税营业额。
何时缴纳2026年第3季度增值税? — 请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现行版本为相应纳税期间规定的期限,并在准备付款前与官方税务日历核对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不对该期限作出规定。
2026年第1、2和3季度增值税的处理程序是否相同? — 内部核对可采用同一套操作流程,但应分别分析每个季度的业务、文件、更正和申报表指标。
2026年在哈萨克斯坦出售住宅是否征收增值税? — 应根据卖方身份、交易与经营活动的关联、标的物用途、文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适用规定作出结论。仅注明标的物为住宅并不足以作出判断。
可以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吗? —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请求,适用过渡性规定: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第833条未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提交的申请和请求所适用的退还条件。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 关于审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请求的过渡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