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进口
进口是指将货物从其他国家输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对于哈萨克斯坦公司的会计人员而言,此类业务不仅包括与外国供应商结算,还包括核查合同、货运单据、货物实际入库情况,以及相应进口方向所规定的文件。
办理程序首先取决于货物的来源地。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时,适用欧亚经济联盟进口税收征管程序。从第三国进口货物时,应按照适用于海关申报的规则办理。因此,合同或付款用途说明中仅出现“进口”一词,并不能确定会计人员所需的全部文件和操作。
在计算税款之前,必须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类别。特别是,纸币和硬币(具有文化和历史价值的除外)、有价证券、外交和领事机构使用的特定货物,以及被置于规定免税的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均可享受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
会计人员应核查哪些文件
最好不要从在账簿中记录金额开始,而应首先核查全套文件和交易条件。会计人员需要掌握卖方、发运国、货物名称和数量、货值、合同币种及交货条件等信息。具体文件清单根据进口方向、货物种类和适用的办理程序确定。
在记录业务之前,应核查:
- 对外贸易合同及其附件;
- 供应商发票或其他结算单据;
- 运输单据和货运单据;
- 证明货物已实际收讫的文件;
- 办理进口海关或税务手续时使用的文件;
- 特定货物所需的许可证和证书;
- 已提交电子文件的状态,以及其中所列信息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
应特别注意关键要素是否一致:参与方名称及其识别信息、合同编号和日期、货物特征、数量及价值。发现差异时,应按照相应文件规定的程序更正信息。
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货物时,应使用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声明。如果此前提交的声明中发生了不影响间接税计税基础金额的信息变更,纳税人可自行撤回该声明。如果声明被错误提交、确认不存在进口事实,或影响计税基础的信息发生变更,则应通过提交税务申请撤回。法典根据撤回理由规定了删除、替换和修改声明的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
如何进行进口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顺序根据合同、原始凭证和货物的实际流转情况确定。会计人员必须核对交货条件、货物收讫日期、承运人单据及验收文件。向外国供应商付款的日期、货物过境日期和货物进入本组织的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每个日期均须由相应文件予以证明。
入库货物的成本根据与其购置相关且有凭证支持的金额确定。交易费用应根据其内容进行分析,并依照适用的会计规则和组织的会计政策入账。仅有合同或供应商发票本身,不能替代证明运输、货物收讫及其他业务事实的文件。
如果以外币结算,则必须分别监控对供应商负债的确认、已付金额和未偿债务余额。所采用的日期、金额和币种必须与合同、银行单据及货物入库文件一致。
不能仅根据业务名称确定税务处理方式。会计人员需要确定进口方向、参与方身份、货物特点,以及是否具备增值税免税所需的文件。对于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特别规定,该法典第479条所列的特定类别货物,以及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服务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此类保修进口应由规定保修服务的合同、货运单据、索赔书及经合同参与方确认的缺陷报告予以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办结手续前应核查什么
在结束业务处理前,建议核查整个流程:合同—发货—运输—进口手续办理—验收—付款—会计处理。这样可以核对所有文件中的信息,并及时发现货物数量、价值、币种、交易参与方或货物特征方面的差异。
请核查:
- 货物是否按照文件确认的数量和品种办理入库;
- 价值和币种是否与合同及供应商结算单据一致;
- 采购和交付费用是否有文件证明并得到一致处理;
- 与供应商的结算是否符合银行单据和合同条款;
- 已提交的电子文件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 如果该业务需要提交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声明,声明中的信息是否与供货文件一致;
- 文件是否以能够据其还原供货和结算顺序的方式保存。
如果进口声明包含错误或已发生变化的信息,仅在未确定更正依据的情况下重新提交文件是不够的。首先应确定该变更是否影响计税基础金额。撤回程序取决于此项判断:自行撤回、提交税务申请、以新声明替换此前提交的声明,或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
还应单独核查增值税免税依据。例如,在保修服务情况下,仅在往来函件中提及保修并不足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明确列出了规定保修服务的合同、货运单据、索赔书及经合同参与方确认的缺陷报告。对于被置于免税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其免税依据与所适用的海关程序相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525条)。
常见问题
进口是否仅指从第三国输入货物? — 不是。会计人员必须区分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与从第三国进口,因为两者所需文件和办理程序不同。
能否仅凭外国供应商的发票记录进口业务? — 发票可以证明结算信息,但不能证明供货的整个过程。记录该业务时,还应使用合同、货运单据、运输单据、验收文件、银行单据及进口所需文件。
如果在进口声明中发现错误,应如何处理? — 处理程序取决于错误的性质。如果变更的信息不影响间接税计税基础,则采用自行撤回方式。如果声明被错误提交,或影响计税基础的信息发生变更,则应提交撤回声明的税务申请。可采用的撤回方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
所有进口均须缴纳增值税吗? — 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了免征增值税的进口类别。免税依据和证明文件取决于货物种类和进口方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525条)。
哪些文件可以证明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保修进口时享受免税? — 规定保修服务的合同、货运单据、索赔书及经合同参与方确认的缺陷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免征增值税的进口”。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欧亚经济联盟内免征增值税的营业额和进口”。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32条“在欧亚经济联盟进口货物时撤回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