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现金登记机小票及其用途
现金登记机小票是通过现金登记机进行结算时生成的收银凭证。对会计人员而言,实际结算、会计系统中的业务以及收银凭证的状态必须相互一致。尤其需要仔细核查销售、退货,以及凭证已在1С中创建但尚未执行开票指令,或指令执行结果尚未得到确认的情况。
现金登记机财政小票反映由收银设备登记的业务。应将其与送货单、付款账单、验收单和银行凭证区分开来:上述每种凭证都反映业务办理的相应阶段。因此,会计数据库中存在销售或付款凭证,并不意味着收银机已经实际生成了小票。
是否使用现金登记机,应结合具体结算的性质和方式确定。本文介绍如何在1С中实际核查销售和退货凭证:会计人员需要对照付款方式、结算时间、收银设备状态以及小票的最终状态。
是否需要开具现金登记机小票
不能仅根据1С中付款或凭证的名称来判断是否需要生成小票。会计人员首先应确定是否已与买方完成结算、采用何种方式结算,以及该结算是否规定使用现金登记机。此后,不仅要检查数据库中是否创建了凭证,还要检查其传输至收银设备后的实际结果。
为便于内部控制,可遵循以下顺序:
确定是否已与买方完成结算;
确定付款方式和实际付款时间;
核查此类业务规定的现金登记机操作程序;
确认小票确已开具,而非仅在会计系统中准备完毕;
将金额、销售项目构成、付款方式及收银凭证状态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核查已生成的小票是否交付买方,以及业务信息是否保存在账务记录中。
如果机构接受多种付款方式,建议在内部规程中明确收银员和会计人员的操作。规程中可分别说明现金付款、非现金付款、混合结算、预付款、退货及发生技术故障时的操作程序。规程应与实际使用的现金登记机、所连接的设备以及工作数据库的设置相符。
这一程序可降低出现差异的风险,例如收银员认为销售已经完成,但收银凭证仍处于未确认状态。日常核查时,不仅要检查打印件,还要检查程序及收银设备中的业务状态。
现金登记机:财政小票及1С中的状态核查
在1С中创建“现金登记机小票”凭证,本身并不总能证明业务已在收银设备上成功登记。从数据库中记录凭证到开具小票之间,需要与所连接的现金登记机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发送指令后必须检查交换结果及凭证的最终状态。
实际核查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原始销售凭证是否已过账;
是否选择了实际进行结算的收银台;
商品、服务、金额及付款方式是否填写正确;
所连接的收银设备是否可用;
是否已收到小票成功开具的确认;
是否仍存在错误消息或未完成的业务;
设备上的结果是否与1С中的凭证状态一致。
如果小票未能开具,不应立即创建多个相同凭证或反复执行指令。首先需要确定收银机是否已登记原始结算。如果业务已在设备上完成,重复执行指令可能导致重复登记;如果业务尚未登记,则需要排除错误原因,并按照机构规定的程序继续操作。
为进行诊断,会计人员应检查程序消息、设备可用性、收银业务日志及相关凭证。随后即可判断错误是在数据传输前、交换过程中,还是在业务已登记至现金登记机后发生。
凭证路径、指令名称和显示的状态可能因配置、1С版本及所连接的现金登记机而异。因此,需要将操作顺序与工作数据库的界面及具体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核对。更正时,应保持销售、付款与收银凭证之间的正确关联。
现金登记机:退货小票及“销售现金登记机小票未开具”错误
办理退货小票时应考虑原始销售业务。在1С中检查“现金登记机退货小票”凭证时,可能出现“销售现金登记机小票未开具”消息。在本文所述情形中,该消息表示关联的原始销售小票不具备所需的“已开具”状态。
该消息表明,应从原始业务开始诊断,而不能只检查退货凭证。会计人员应找到关联的销售小票,并依次检查:
原始销售凭证是否存在;
该凭证是否确实对应正在办理退货的业务;
退货凭证中是否正确关联了原始小票;
原始小票是否处于“已开具”状态;
销售凭证是否曾被修改、取消或重复创建;
凭证状态是否与收银设备记录的结果一致。
如果原始小票不处于“已开具”状态,仅为继续办理退货而选择其他凭证,可能会破坏业务之间的关联。首先需要确定销售实际如何办理,以及结算是否已由收银机登记。此后,应根据销售的实际状态以及工作配置中规定的更正程序进行操作。
如果销售已在现金登记机上登记,但其1С凭证显示其他状态,则需要核对收银业务日志、设备信息及相关凭证。如果销售尚未登记,则不得人为赋予原始凭证与实际结果不符的状态。
再次开具前,应检查设备消息并确定上一条指令是否已执行。如果1С与现金登记机的数据不一致,应按照所用系统的说明进行更正,同时保留原始销售与退货之间的凭证关联。
会计人员在2026年应检查哪些事项
会计人员应控制业务的整个流程:实际结算、向现金登记机传输数据、登记结果、在1С中的反映以及可能发生的退货办理。该方法有助于在收银程序结束及后续账务核对前发现差异。
最低限度的工作核查清单可如下所示:
收银员了解机构批准的现金登记机操作流程;
每笔业务后均检查开票结果和小票的最终状态;
将小票中的金额及付款方式与销售凭证进行核对;
退货凭证与正确的原始销售业务建立关联;
再次执行指令前分析程序及设备消息;
设备错误由责任员工记录并分析;
只有获授权员工才拥有修改收银凭证的权限;
定期将会计数据与业务日志及现金登记机报表进行核对。
更新1С或更换收银设备后,应重新检查销售和退货的工作流程。即使经营流程保持不变,指令位置、状态显示以及程序与现金登记机之间的数据交换程序也可能发生变化。
还应特别关注未完成的业务。如果凭证已经创建,但尚未收到设备确认,会计人员必须在办理退货或重复销售前确定实际结果。这样可以避免同一笔经营业务在程序与现金登记机中以不同方式反映。
常见问题
是否需要开具现金登记机小票? — 应结合具体结算的性质和方式作出决定。仅凭1С中存在销售或付款凭证不足以得出结论:需要确定结算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所选付款方式是否规定使用现金登记机。
现金登记机财政小票与1С中的销售凭证有何区别? — 销售凭证反映会计系统中的业务,而小票是在通过现金登记机办理业务后生成的。数据库中已创建的凭证本身并不能证明收银设备已成功登记结算。
“销售现金登记机小票未开具”错误是什么意思? — 检查“现金登记机退货小票”凭证时,程序发现关联的原始销售小票不具备所需的“已开具”状态。需要检查关联是否正确、原始凭证的状态以及现金登记机上的实际结果。
发生错误后可以立即再次开具小票吗? — 首先需要确定收银设备是否已执行上一条指令。未经检查就重复操作,可能导致同一笔业务被登记多次。
如何办理现金登记机退货小票? — 应将退货凭证与相应的原始销售小票关联,并检查该小票的状态以及原始业务在现金登记机上的实际登记情况。具体指令取决于所使用的1С配置和所连接的收银设备。
如果1С中的状态与现金登记机数据不一致,该怎么办? — 需要核对原始销售、收银业务日志、设备消息及相关凭证。应根据业务的实际状态进行更正,不得用其他小票替代原始凭证。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长2025年10月24日第626号命令——现金登记机使用规则及小票内容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Әділет”法律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