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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代非居民开具电子发票。"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vypiska-esf-za-nerezidenta-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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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非居民开具电子发票。

> **TL;DR:** 简而言之： 2026年，按照一般规则，发票不得早于销售营业额发生之日开具，并应不迟于该日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外国交易对手的身份本身并不决定是否有义务开具电子发票：会计人员必须确定业务类型及哈萨克斯坦一方的角色。如果涉及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或服务，则应在1С中使用用于核算非居民增值税的凭证记录该业务，并按照此类业务规定的程序填写电子发票信息。 何时代非居民办理电子发票 哈萨克斯坦机构与非居民开展业务时，首先需要确定业务内容：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向非居民销售，或者履行其条款符合委托合同的合同。由此决定谁是供应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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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2026年，按照一般规则，发票不得早于销售营业额发生之日开具，并应不迟于该日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外国交易对手的身份本身并不决定是否有义务开具电子发票：会计人员必须确定业务类型及哈萨克斯坦一方的角色。如果涉及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或服务，则应在1С中使用用于核算非居民增值税的凭证记录该业务，并按照此类业务规定的程序填写电子发票信息。
何时代非居民办理电子发票
哈萨克斯坦机构与非居民开展业务时，首先需要确定业务内容：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向非居民销售，或者履行其条款符合委托合同的合同。由此决定谁是供应商和接收方，以及应开具何种发票。
不应仅因交易对手是非居民就办理电子发票。在创建凭证之前，会计人员应核对合同、验收单、商业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确定业务类型和营业额发生日期，然后在税务核算中记录该业务。
对于条款符合委托合同的合同，《税法》规定了特别程序。特别是，如果委托人和（或）受托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则由受托人向买方开具发票。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开具的发票中，营业额根据佣金报酬以及构成受托人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或服务营业额的工程或服务价值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在1С中，向非居民购买业务的工作流程通常从办理非居民增值税核算凭证开始。填写凭证后，会计人员应检查合同、交易对手、价值和日期。能否依据该凭证创建电子发票以及命令名称，取决于所使用的配置和已安装的软件版本。
2026年非居民增值税
2026年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6%。但不能自动对与非居民进行的任何交易的全部价值适用该税率：首先必须确定具体业务是否属于应税业务，以及哪一金额被确认为应税价值。
计算示例。如果某项具体业务条款规定，非居民服务的应税价值为1 000 000坚戈，并且全部金额适用16%的税率，则计算出的增值税为160 000坚戈：1 000 000 × 16%。
核算凭证和电子发票中的信息应与合同、验收单、商业发票以及税务核算中采用的业务价值一致。存在外国交易对手这一事实本身不能代替对应税对象和业务日期的确定。
中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在按照符合委托合同的条款进行销售时，营业额金额及发票信息的构成应结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委托人的凭证以及所转让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性质确定。对于受托人向非居民购买的工程和服务，其价值应按照受托人向委托人开具发票时明确规定的程序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与电子发票相关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不同规则核算。办理业务时，会计人员应分别确定与发票有关的信息，并在相应税务核算中单独记录非居民所得相关义务。
上述有关发票开具期限和特点的规定并未规定如何计算或代扣非居民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根据电子发票数据确定企业所得税金额，也不能参照增值税进行计算。其依据是合同内容、所得类型以及向非居民付款的税务核算数据。
需要准备哪些信息
在生成核算凭证和电子发票之前，必须将非居民信息与交易条款进行核对。这有助于避免电子凭证、合同、原始凭证和税务核算之间出现差异。
办理业务需要：
- 哈萨克斯坦机构和外国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
- 与该业务有关的协议或合同；
- 证明购买或销售的验收单、商业发票和其他凭证；
- 有关业务供应商和接收方的信息；
- 为税务核算确定的营业额发生日期；
- 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 针对具体应税业务计算的增值税金额；
- 对于中介交易，还需提供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托人据以开具发票的凭证信息。
在委托合同项下，各方详细信息应根据其角色填写。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开具的发票中，应注明委托人的详细信息并标注“委托人”身份，以及受托人的详细信息并标注“受托人”身份。受托人向接收方开具发票时，供应商详细信息应填写受托人的详细信息并标注“受托人”身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发票中的价值也取决于凭证类型。在受托人向买方开具的发票中，营业额按照受托人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值注明。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开具的发票中，营业额按照向受托人提供相关商品、工程或服务以供销售时的价值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如果委托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受托人应采用委托人所开具发票的数据。如果委托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则使用证明商品、工程或服务价值的凭证数据；其中注明的价值应计入受托人向买方开具发票中的免税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电子发票开具日期和营业额日期
为遵守期限，必须区分营业额发生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按照一般规则，发票不得早于营业额发生日期开具；最迟期限为该日期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
- 营业额发生日期—计算发票一般开具期限的起始日期。
- 开具日期—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实际开具的日期。
- 一般期限—不迟于销售营业额发生日期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
部分业务规定了特别期限。例如，对于《税法》列明的服务，应按月度结果不迟于次月20日开具发票。该清单尤其包括依据条款符合委托合同的合同提供的服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
在出口海关程序下运出商品时，应不迟于营业额发生日期后的二十个日历日开具发票。对于融资租赁报酬，应按日历季度结果不迟于该季度次月20日开具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
因此，会计人员应首先对业务进行定性，然后确定营业额发生日期，最后选择适用期限。如果业务明确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规定的特别程序，则不能采用一般的十五日期限。
如何开具更正电子发票
更正错误和调整营业额金额是办理凭证的不同依据。如果营业额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出现《税法》明确规定的其他依据，供应商应开具补充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
补充发票必须含有表明其为补充发票的标记、自身的编号和日期，以及原始发票的编号和日期。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在其中注明营业额调整金额和增值税调整金额；以电子形式开具时，还应注明调整金额对应的营业额发生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
向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接收方发送的补充电子发票，需要由接收方确认；如不同意，则由其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凭证在接收方确认后视为已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因此，在选择凭证类型之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是更正错误的详细信息，还是反映营业额和增值税金额的变化。
如何在1С中生成和检查凭证
首先在1С中办理原始经济业务；如果该业务规定使用非居民增值税核算凭证，还应办理该凭证。创建电子发票之前，应检查是否选择了正确的业务类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
应特别注意以下项目：
- 机构和外国交易对手；
- 合同、合同币种和依据凭证；
- 各方角色，特别是在中介交易中；
- 营业额发生日期和发票开具期限；
- 商品、工程或服务的名称和价值；
- 应税价值和计算出的增值税金额；
- 调整营业额时，补充电子发票与原始凭证之间的关联；
- 转入的数据是否与合同、验收单和商业发票一致。
依据核算业务创建凭证时，必须在发送前检查自动转入的信息。自动填写会复制信息库中的数据，因此，合同、业务类型、日期或金额中的错误也会转入所创建的凭证。
如果无法创建电子发票或填写不完整，请依次检查原始凭证、其过账状态、合同和交易对手的填写情况、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交换的设置、用户以及电子数字签名密钥的有效性。根据配置的不同，栏目和命令的名称可能有所差异。
对于“哈萨克斯坦会计”，当前版本分支为3.0.74.x；对于“哈萨克斯坦薪资与人力资源管理”，当前版本分支为3.1.37.x。如果详细信息的构成或凭证行为与预期不同，请先将已安装版本与所用配置的当前版本分支进行核对。
发送前，应再次将凭证与合同和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普通业务，应检查十五日期限；对于特别清单中的业务，应检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规定的相应期限。对于委托合同，还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的规则检查各方身份和价值数据来源。
常见问题
是否仅因交易对手是非居民就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否，仅凭交易对手的身份不足以确定办理程序。首先应确定业务类型、各方角色、营业额日期以及适用的发票开具规则。
2026年应在什么期限内开具发票？—按照一般规则，不得早于营业额发生日期，并应不迟于该日期后的十五个日历日。对于部分业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规定了特别期限。
委托合同项下服务适用什么期限？—如果合同条款符合委托合同且该业务属于规定清单，应按月度结果不迟于次月20日开具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
受托人向非居民购买服务时应考虑什么？—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开具的发票中，营业额根据佣金报酬以及构成受托人向非居民购买相关工程或服务营业额的工程或服务价值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
2026年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6%。计算之前必须确定具体业务的应税价值。
何时开具补充电子发票？—特别是在供应商调整营业额金额时。凭证必须包含对原始发票的引用，以及营业额和增值税的调整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
补充电子发票是否需要确认？—如果电子补充发票开具给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接收方，接收方必须予以确认；如不同意，则应拒绝。凭证在确认后视为已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
如果凭证无法从1С发送，应检查什么？—请检查原始凭证、必填详细信息、合同、交易对手、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用户、电子数字签名密钥和交换设置。还应将软件版本与所用配置的当前版本分支进行核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反映在增值税计算中？—否，不能通过增值税税率或发票数据确定企业所得税金额。非居民所得应结合合同内容和付款类型单独进行税务核算。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3条“发票开具期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5条“条款符合委托合同条款的合同项下发票开具的特点”。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00条“补充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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