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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抵扣：如何适用与核查"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vychet-nds-v-kazahstane-v-2026-godu-kak-primenyat-i-prove-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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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抵扣：如何适用与核查

> **TL;DR:** 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抵扣如何适用 增值税抵扣应在计算具体商品、工程或服务采购业务的纳税义务时反映。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业务内容、税额、证明文件的完整性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一致性至关重要。不应将供应商注明的任何增值税自动转入申报表：每笔金额都必须与相应业务的文件进行核对。 2026年，会计人员应采用适用于具体业务及相应纳税期的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和要求，明确规定了特别过渡程序：按照2017年12月25日《税法》规定的规则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33条）。该过渡规定涉及增值税超额部分的退还，不能替代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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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抵扣如何适用

增值税抵扣应在计算具体商品、工程或服务采购业务的纳税义务时反映。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业务内容、税额、证明文件的完整性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一致性至关重要。不应将供应商注明的任何增值税自动转入申报表：每笔金额都必须与相应业务的文件进行核对。

2026年，会计人员应采用适用于具体业务及相应纳税期的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和要求，明确规定了特别过渡程序：按照2017年12月25日《税法》规定的规则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33条）。该过渡规定涉及增值税超额部分的退还，不能替代对当前采购文件的审核。

在将金额计入抵扣前，请核查：

- 该采购是否与组织的业务相关，以及这种关联如何通过文件予以证明；

- 供应商、采购方及业务内容是否与合同和原始凭证中的信息一致；

- 如果具体业务要求开具电子发票，是否已经开具；

- 原始凭证、电子发票和会计系统中的采购成本及增值税额是否一致；

- 该金额此前是否已经反映；

- 是否开具了更正文件或补充文件，以及原电子发票是否已被撤回；

- 该金额是否归属于根据文件和适用程序确定的纳税期。

这种控制在编制申报表之前尤为重要。如果文件或信息不一致，应先确定差异原因并更正会计数据，然后再确定应在申报中反映的金额。

2026年增值税抵扣：文件及1C中的核查

实际核查宜从合同和原始凭证开始，随后将其与电子发票及会计系统中的记录进行核对。交易对手的名称或商业识别号、日期、文件编号、业务内容、采购成本和增值税额必须属于同一项经济业务。即使只有一个要素存在差异，也必须在填写申报表前查明原因。

如果会计流程中使用增值税计入抵扣通知书，请核查其各行及明细。应将采购营业额和增值税额与相应文件进行精确核对。更正差异后，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执行系统规定的核查，然后保存文件并将其反映在会计系统中。

如果系统提示电子发票对应的采购营业额未被核销，会计人员应核查：

- 所选电子发票是否正确，以及其是否属于正在核查的业务；

- 通知书及其明细中的金额是否一致；

- 差异是否因四舍五入或手动修改数据而产生；

- 该文件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被赋予何种状态；

- 更正并重新发送后，核查结果是否发生变化。

还应确认所使用的1C配置已经更新，并包含处理相应期间文件所需的修复内容。文件所在位置和可用命令的组成取决于软件的配置和版本。如果核对各项信息后错误仍然存在，请记录完整的提示文本、电子发票标识符及相关文件清单，以便由会计或1C维护专家进行分析。

进口增值税抵扣及其他争议情形

进口业务的文件核查程序不同于向哈萨克斯坦供应商进行普通采购的核查。会计人员必须确定进口业务类型，收集与其相关的文件，并将计提或缴纳税款的信息与会计数据进行核对。申报表中应列入由具体业务的全套文件证明且属于相应纳税期的金额。

预付款、退货、价值变更、更正文件和补充文件以及交易取消均需特别关注。这些事项会改变业务的原始数据，因此会计人员必须重新核对原始凭证、电子发票、会计系统和税务登记簿中的增值税额。在1C中记账原始电子发票不能替代此次复核。

“哈萨克斯坦将允许增值税抵扣”这一表述会让人以为这是一项新的普遍优惠。对会计核算而言，重要的并非这种表述，而是具体业务的参数：采购内容、日期、税额、文件以及在相应纳税期内的反映。在有关规定生效前，关于拟议变更的发布信息不能作为变更税务核算的依据。

类似的错误也出现在是否可以“将非增值税金额计入抵扣”的问题中。增值税抵扣与计算其他税种时计入的费用属于不同的计算事项。如果文件中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者具体金额不计入抵扣，则应根据业务内容和证明文件另行确定采购成本的核算方式。未经单独分析，不得将针对增值税得出的结论用于其他税种的计算。

会计人员在提交申报前应做什么

对于每笔重大或有争议的金额，应建立核查链：合同—原始凭证—电子发票或进口文件—缴款信息（如果与所审查的业务相关）—1C记录—税务登记簿—申报表。该顺序有助于发现遗漏的文件、金额的重复反映或会计系统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之间的差异。

实际操作流程如下：

- 编制受核查期间各项采购增值税额清单；

- 单独列出文件不完整或各项信息不一致的业务；

- 将原始凭证和电子发票的数据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

- 核查更正、补充及已撤回的电子发票；

- 结合具体文件分析每一条系统提示；

- 更正后再次进行核查，并重新生成税务登记簿；

- 在组织的会计文件中记录所作决定的依据。

如果文件无法将增值税额明确关联至具体业务和纳税期，仅在技术层面完成文件记账并不能消除差异。1C中的记录显示业务在软件中的反映方式，因此在填写申报表前，必须将其与合同、原始凭证、电子发票或进口文件以及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

常见问题

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抵扣如何适用？ — 每笔金额均应结合具体业务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在申报中反映之前，应将数据与合同、原始凭证、电子发票或进口文件、会计系统及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

是否可以仅凭电子发票抵扣增值税？ — 应将电子发票与经济业务内容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核对。会计人员必须核查交易对手、日期、采购成本、增值税额以及是否存在重复反映。

如果1C中无法核销采购营业额，应核查什么？ — 请核查所选电子发票、通知书字段及其明细、金额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手动修改，以及文件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状态。更正数据后，重新执行系统规定的核查。

进口增值税抵扣应如何办理？ — 确定进口业务类型，收集与其相关的文件，并将税款信息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金额及其反映期间必须以具体进口业务的文件为依据。

是否可以将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入抵扣？ — 不得将增值税抵扣与计算其他税种时的费用核算混为一谈。如果文件中未单独列明增值税，则应根据业务内容和证明文件另行确定采购成本的核算方式。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33条——关于审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和要求的过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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