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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退税"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vozvrat-naloga-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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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

> **TL;DR:** 不能按照增值税退税规则通过 eGov 办理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退还： 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并非增值税，因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8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不适用于此处。首先需要确定退还依据、付款人和收款人，然后核实申请之日有效的电子服务和文件清单。是否有专门用于通过 eGov 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的单独服务及其办理程序，需要另行核实。 本文所述退税主要是指从预算中退还经确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可抵扣增值税超过已计提增值税的差额。该税款超额部分应退还给销售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依据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开展活动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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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增值税退税规则通过 eGov 办理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并非增值税，因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8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不适用于此处。首先需要确定退还依据、付款人和收款人，然后核实申请之日有效的电子服务和文件清单。是否有专门用于通过 eGov 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的单独服务及其办理程序，需要另行核实。

本文所述退税主要是指从预算中退还经确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即可抵扣增值税超过已计提增值税的差额。该税款超额部分应退还给销售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依据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开展活动的纳税人，但勘探和（或）开采常见矿产、地下水及药用泥的合同除外。退税申请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可以采用简化程序退税，也可以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退税。

谁有权申请退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根据适用零税率销售活动的性质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持续开展此类销售时，应退还税款超额部分；非持续开展此类销售时，则退还用于零税率营业额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所对应的可抵扣增值税部分。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销售被认定为持续性销售：

- 连续三个纳税期内开展适用零税率的业务；
- 每个此类期间的相应营业额均不低于销售应税总营业额的70%。

国际运输采用单独的计算方式：需考虑国际运输实物量占运输总量的比重，以及申报期内列入抵扣并提出退税申请的增值税金额。

会计人员需要区分应税总营业额、零税率营业额和已抵扣的增值税金额。相关文件和登记簿应能够将申报的超额部分与具体业务对应起来。

如何计算增值税超额部分

基本计算原则：从可抵扣增值税金额中减去已计提增值税。例如，申报表中可抵扣金额为1 200 000坚戈，而已计提增值税为900 000坚戈，则计算出的超额部分为300 000坚戈：

1 200 000 − 900 000 = 300 000坚戈。

这并不意味着该金额一定会自动获得退还。退税取决于退税依据、所选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

自2026年起，增值税税率为16%。但是，计算退税额时不能仅将采购成本乘以税率：必须使用申报表中的指标，并确定与相应营业额相关的超额部分。非持续开展销售时，仅计入用于零税率营业额的采购项目所对应的可抵扣税款部分。

如何从预算中退还增值税以及适用哪些期限

根据第126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第127条规定采用简化退税程序，或者按第128条规定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如果通过简化程序仅退还部分超额款项，剩余部分可以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申请退还。

简化程序以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为基础，无须进行税务检查。有权采用该程序的主体包括：

- 接受税务监控且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开展过零税率营业额业务的纳税人；
- 一个纳税期内零税率营业额不低于应税总营业额50%的纳税人。

此外，还需核查提交申请之日是否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以及在提交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是否有经税务检查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

采用简化程序时，应在提交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发送关于已确认可退还超额金额的通知。

对于开展零税率销售的纳税人，未通过简化程序退还的金额，将根据专项检查结果予以退还。经确认的金额应在包含退税申请的申报表提交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五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依据检查报告结论退还的金额，应在送达结论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

如何办理增值税退税：分步核查

- 筛选相关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业务。
- 将其与应税总营业额进行核对，并计算此类业务所占比例。
- 根据第126条确定销售属于持续性还是非持续性。
- 核查可抵扣增值税金额及其与零税率营业额的关联。
- 核查是否符合简化程序的条件、通知的处理状态以及此前已确认退税的记录。
- 选择办理程序，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退税申请。
- 将申报金额与通知、检查报告或结论进行核对，并监控适用期限。

如果部分金额未获确认或不属于简化程序涵盖范围，则需要分别核算已确认部分和剩余部分。剩余金额可以在专项税务检查后申请退还。

退还电子发票税务账户中的资金

向增值税纳税人退还正余额时，以其在报告月份自行补充的资金或月初尚未退还的资金为限，但不得超过当前增值税余额。资金将汇入申请中注明的结算账户。在计算日期至提交申请日期之间已用于开具电子发票的金额不予退还。

如果在发送信息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申请，相关资金将在下个月用于保障电子发票的开具。此类正余额退还应与依据第126–128条从预算中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加以区分。

境外购物和边境增值税退税

上述程序并非针对游客境外购物的增值税退税，也不能证明有权在边境领取退款。能否获得此类退税取决于购物所在国的规则和具体办理方案。海关增值税退还也不能自动按照第126–128条办理：首先需要确定付款类型及单独的法律依据。

通过 eGov 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需要核查什么

“通过 eGov 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的申请不属于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不得将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申请要求或十五个和五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套用于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

申请前建议进行以下核查：

- 确定具体需要退还的是哪一项付款，以及该款项是针对哪个期间缴纳的。
- 确定退还依据以及申请退还人员的身份。
- 核对付款文件以及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信息。
- 核实申请之日 eGov 是否针对该情形提供单独服务，以及需要附上哪些文件。
- 如果申请涉及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不得使用增值税退税程序。

在未确定退还依据及电子服务的最新信息之前，不能保证可通过 eGov 退还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具体的申请提交流程、审理期限和文件清单均需核实。

退还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款和个人所得税

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款与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一样，都不属于增值税。因此，本文所述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条件不适用于这些款项。针对每一种款项，首先都需要确定申请原因、所属期间、付款人、收款人以及独立的退还程序。

个人所得税退还同样需要单独的法律依据。仅存在个人所得税代扣或缴纳事实，并不意味着全部金额都应予退还。申请前需要核对计算结果、付款文件以及适用于具体情形的最新程序。

“商品随附单退回”申请是什么意思

商品随附单是一种单据，而不是税种，因此依据商品随附单退税和对商品随附单本身进行操作是两项不同的任务。“商品随附单退回”申请可能是指撤回、更正或对该单据采取其他操作。首先应明确所需操作及其依据；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规则本身并不规范此类操作。

有关购房退税、按揭利息退税、财产税退税以及个体经营者退税的申请，也需要确定税种、纳税人身份和具体依据。第126–128条本身并未规定此类退税。

常见问题

可以在线办理增值税退税吗？ — 退税申请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具体提交方式和可用的电子服务应在提交之日进行核实。

简化增值税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 退税应在提交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是否退还全部进项增值税？ — 不会自动全部退还。在适用依据范围内退还经确认的超额金额；非持续开展销售时，则退还用于零税率营业额的采购项目所对应的增值税部分。

可以在边境退还境外购物的增值税吗？ — 第126–128条规范的是另一种程序。境外购物退税由购物所在国的规则及相应方案确定。

增值税退税程序可以适用于强制性养老金缴款、雇主强制性养老金缴款或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款吗？ — 不可以。这些属于其他类型的付款，需要分别确定退还依据和程序。

来源

- 第126条 税款超额部分的退还程序
- 第127条 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
- 第128条 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
- 向增值税纳税人退还资金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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