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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哈萨克斯坦雇员解雇：依据、文件和结算期限"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uvolnenie-rabotnika-v-kazahstane-osnovaniya-dokumenty-i-s-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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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雇员解雇：依据、文件和结算期限

> **TL;DR:** 2026年，解雇应按照实际依据和最终确认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办理，而在解雇后支付、但其支付依据产生于任职期间的款项，应计入雇员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2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人事文件，核对合同终止日期、计提金额和扣缴金额，并检查财产移交情况以及结算在会计系统中的反映是否正确。 雇员主动辞职：程序和期限 雇员主动辞职始于雇员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文件中必须明确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和预计解雇日期。人事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将该日期与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用于办理劳动关系终止的文件进行核对。 如果雇员与雇主商定了其他合同终止日期，则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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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解雇应按照实际依据和最终确认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办理，而在解雇后支付、但其支付依据产生于任职期间的款项，应计入雇员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2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人事文件，核对合同终止日期、计提金额和扣缴金额，并检查财产移交情况以及结算在会计系统中的反映是否正确。

雇员主动辞职：程序和期限

雇员主动辞职始于雇员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文件中必须明确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愿和预计解雇日期。人事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将该日期与劳动合同条款以及用于办理劳动关系终止的文件进行核对。

如果雇员与雇主商定了其他合同终止日期，则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办理。结算时不得采用仅基于口头约定的日期：该日期必须能够从申请、协议或雇主决定中明确得出。

如果雇员称辞职原因是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条款，则该情况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必须有相应文件予以证明。此类情形应与未指出违约行为的辞职相区分，因为两者的依据和人事办理顺序不同。

如果雇员改变决定并撤回其通知，会计人员必须在最终结算前从人事部门获得相关信息。会计系统中的计提和文件应按照劳动关系终止办理之日有效的决定生成。

对于承担物质责任的雇员，还需另行办理财产或文件的交接。会计人员应与人事部门、委员会以及接收资产的部门协调日期和文件清单，以确保合同终止信息与财产移交信息相互一致。

雇主解雇雇员及依据的选择

如果雇员未以书面形式表达辞职意愿，则不得将雇主主动解雇办理为雇员主动辞职。人事文件中注明的依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雇员申请、雇主通知和双方协议分别证明不同的劳动关系终止方式，不得相互替代。

如果劳动合同由雇主发起终止，则在结算前必须取得载明具体依据和解雇日期的文件。适用程序和证明文件清单取决于合同终止原因。雇主在人事文件中确定相关依据的法律表述；会计人员在办理结算和会计业务时采用该表述。

以下信息对会计处理至关重要：

- 劳动合同终止的准确依据；

- 经确认的最后工作日日期；

- 办理劳动关系终止的雇主决定或其他文件；

- 实际工作时间和已计提款项的信息；

- 未休假期的信息（如有）；

- 关于返还财产、备用金及工作交接的文件；

- 现行执行文件及其他合法扣款依据。

此类审核有助于区分人事决定和会计结算。会计人员根据已办理的文件反映相关业务，但在确定合同终止依据时，不能代替雇主、人事部门或法务部门。

解雇雇员时会计人员应做什么

收到手续完备的人事文件后，会计人员应核对雇员姓名、劳动合同信息、劳动关系终止依据和日期。尤其需要仔细核对申请、通知或协议中的日期与雇主决定中注明的日期。

随后必须检查考勤表以及与该雇员有关的全部计提款项。雇员收入包括劳动报酬以及因劳动关系从雇主处获得的其他物质利益。如果款项的支付依据产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解雇后支付的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2条）。

对于作为税务代理人的雇主，应从支付来源扣缴税款的收入根据雇员的应计收入确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计入依照会计和财务报告法律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6条）。因此，解雇后的实际付款日期本身不会改变该笔计提款项源于劳动关系的性质。

如果款项由非税务代理人支付，则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雇员收入应由其自行纳税。收入金额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或雇主决定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6条）。对于作为税务代理人的雇主所进行的常规结算，适用支付来源处的收入核算程序。

雇主针对雇员应税收入发生的费用，在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后予以扣除，特别是将部分支出计入资产价值或存货成本的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0条）。因此，会计人员不仅需要计算应付雇员的金额，还必须在会计核算中正确界定相应费用的性质。

实际工作程序可以如下：

- 取得劳动合同终止文件并检查其详细信息。

- 将解雇日期与工时考勤表进行核对。

- 索取有关休假、计提款项和扣款的信息。

- 检查财产、文件和备用金的返还情况。

- 根据经确认的数据计算应付款项和法定扣款。

- 检查收入的税务核算，包括解雇后支付的款项。

- 在会计系统中反映解雇事项并检查所生成的文件。

- 将结算和人事依据作为会计文件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如果解雇日期依据双方正式办理的决定发生变化，或者雇员撤回最初的通知，则会计文件必须按照最终确认的日期生成。此前编制的结算应与更新后的人事文件进行核对。

雇员解雇后，宜进行复核：人事文件中的日期与计提期间是否一致、所有证明文件是否均已入账、备用金是否已经结清以及财产是否已经返还。还应单独检查解雇后的付款：如果这些付款与此前的劳动关系有关，则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2条的规定计入雇员收入。

常见问题

如何确定雇员主动辞职时的期限？ — 会计人员应采用经人事文件确认，并结合合同终止依据及其条款确定的日期。如果最初日期发生变更，则结算时采用最终正式文件中载明的日期。

可以办理更早的解雇日期吗？ — 只能采用已书面办理并经协商一致的日期。仅有口头约定不足以变更人事和结算文件。

如果雇员撤回解雇通知，应如何处理？ — 在最终结算前，会计人员应从人事部门取得现行决定的书面证明，不得依据已撤回的通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

解雇承担物质责任的雇员时应检查什么？ — 必须将人事文件与财产或文件交接文件进行核对，并检查备用金是否已经结清。

如何核算解雇后支付的款项？ — 如果付款依据源于此前的劳动关系，则该金额即使在雇员解雇后仍应计入其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2条）。

雇员解雇后，会计人员应检查什么？ — 应核对合同终止依据和日期、考勤表、计提款项、扣款、休假信息、财产和备用金返还文件，以及后续付款的税务核算。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0、372、406和4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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