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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个体自雇者身份"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status-samozanyatogo-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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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自雇者身份

> **TL;DR:** 在2026年，个体自雇者的税务身份是指未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适用个体自雇者特别税制，同时符合有关国籍、经营活动类型、不雇用员工以及月收入不超过3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因此，在签订合同或按个人识别号付款之前，应识别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实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并要求其提供特别移动应用程序中与该税制下结算有关的最新文件。 个体自雇者的税务身份意味着什么 就《税法典》而言，个体自雇者是指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即符合特别税制条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坎达斯。此人必须从事一种或多种获准的经营活动，不雇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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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个体自雇者的税务身份是指未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适用个体自雇者特别税制，同时符合有关国籍、经营活动类型、不雇用员工以及月收入不超过3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因此，在签订合同或按个人识别号付款之前，应识别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实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并要求其提供特别移动应用程序中与该税制下结算有关的最新文件。
个体自雇者的税务身份意味着什么
就《税法典》而言，个体自雇者是指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即符合特别税制条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坎达斯。此人必须从事一种或多种获准的经营活动，不雇用员工，并遵守规定的月收入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搜索查询中的“个体自雇身份”“个体自雇者身份”和“个体自雇者税务身份”等表述通常含义相同。合同和会计核算中应使用准确表述：自然人适用个体自雇者特别税制。
不能仅根据一次性付款的性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的相关记载来认定该身份。独立提供服务本身并不能证明符合该税制的条件。此外，应区分个体自雇者身份与扣缴状态：后者用于其他领域，并不表示适用个体自雇者特别税制。
2026年谁可以适用个体自雇者税制
适用该税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 自然人未登记为个体经营者；
- 该自然人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坎达斯；
- 从事一种或多种获准适用该税制的经营活动；
- 不雇用员工；
- 每个日历月的收入不超过300个月度计算指标。
2026年的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坚戈，因此月收入限额为1 297 500坚戈：4 325 × 300。获准适用该税制的经营活动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应将合同标的与现行清单进行核对；仅笼统地将服务提供者描述为个体自雇者并不足够。
该限额专门适用于每个日历月的收入。如果会计人员评估某笔具体付款是否可以适用该税制，则不仅要考虑该笔付款的金额，还要考虑自然人在获准经营活动范围内取得的月度总收入。
如何通过个人识别号核实个体自雇者
个人识别号可以用于识别自然人，但其本身不能证明该自然人适用特别税制。客户或会计人员的核查应涵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税制条件以及具体交易的相关文件。
- 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识别号，并将其姓名和个人识别号与身份证明资料及合同进行核对。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服务或供货标的，以便将其与获准经营活动清单进行核对。
- 取得与结算相关的特别移动应用程序收据：正是该收据证明适用该税制的纳税人与商品、工作或服务的购买方或接收方之间发生了结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 核对所取得文件中的日期、交易金额和各方信息。
- 从服务提供者处取得能够证明其在相应月份遵守收入限额且未雇用员工的信息。
- 将收据与合同、验收单及交易的其他原始凭证一并保存。
《税法典》规定，在使用现金结算，或者使用用于接收非现金支付的系统或设备进行结算时，应在结算时通过特别移动应用程序生成收据。该收据可以发送给商品、工作或服务的购买方或接收方，包括发送至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因此，通过个人识别号进行核查只是整个文件核查过程中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识别，并不能单独证明其身份。为了证明交易具有依据，会计人员应重点核实自然人信息是否一致、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获准范围、是否符合税制条件以及是否具有结算收据。
个体自雇者的收入与核算
征税对象是在纳税期内因从事获准清单所列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收入在已销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结算日确认，包括收到或支付款项或其等价物之日。纳税期为日历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收入通过特别移动应用程序生成的登记册进行核算，该登记册以该应用程序的收据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收入信息为依据。适用该特别税制时必须使用特别移动应用程序，但在没有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工作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在没有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工作时，应使用自行制定的简易表格核算收入。表格中应注明日期、交易名称、每笔交易取得的金额，以及每天和每月的合计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应自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账单、合同或验收单用于记录经济交易的条件和内容，但对于必须生成特别移动应用程序收据的结算，不能替代该收据。文件中应明确注明服务提供者、工作、服务或供货的内容、金额以及结算日期。《法典》还允许授权银行机构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使用其移动应用程序时生成特别移动应用程序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个体自雇者的税款和社会缴费
特别税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缴费的简化计算和缴纳程序，但支付来源代扣税除外。计算依据是纳税期内从获准清单所列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履行义务的程序取决于经营方式。通常适用该税制时使用特别移动应用程序。在没有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工作时，个体自雇者应使用简易核算表格，并自行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时，平台运营商适用单独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721条）。
客户方会计人员应区分服务提供者本人的义务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个体自雇者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时，法律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具有扣缴义务人身份；任何客户不会仅因与个体自雇者签订合同而取得该身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结算办理示例
如果个体自雇者因获准经营活动取得付款，则结算日为相应收入的确认日。通过特别移动应用程序结算时，应生成包含交易信息的收据，并将收入信息纳入登记册。客户应将收据中的金额和日期与合同、验收单及支付凭证进行核对，并将这些文件作为该交易的整套资料予以保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719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个体自雇者服务
个体自雇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经营活动时，适用特别规定。互联网平台是指确保运营商、客户以及在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互动的互联网电子平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是扣缴义务人，负责为适用个体自雇者税制、通过平台提供服务且根据《社会法典》属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客户应确定订单及结算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还是直接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这会影响所需文件的组成以及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的适用。仅通过网站或应用程序与服务提供者沟通，并不能完整说明结算安排：文件应显示相关运营商的参与以及交易通过平台进行。
常见问题
如何通过个人识别号核实个体自雇者身份？ — 核对服务提供者的姓名和个人识别号、合同标的以及是否符合税制条件，并在结算时要求其提供特别移动应用程序收据。仅凭个人识别号或合同中“个体自雇者”的记载，不能证明符合该税制规定的全部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718条）。
哈萨克斯坦的个体自雇者是指谁？ — 是指不属于个体经营者、不雇用员工、从事获准经营活动、遵守月收入限额并适用特别税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坎达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2026年个体自雇者如何履行纳税义务？ — 该税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简化计算及缴纳程序。通常使用特别移动应用程序；对于在没有网络的地点开展的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工作，另有专门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721条）。
个体自雇者的收入上限是多少？ — 每个日历月不超过300个月度计算指标。2026年的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坚戈，因此上限为1 297 500坚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账单或合同能否证明个体自雇者身份？ —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具体交易的条件，但自然人必须符合所有规定要求才能适用该税制。通过特别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结算的事实由该应用程序生成的收据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718条）。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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