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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哈萨克斯坦自由职业者账户：是否必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schet-samozanyatogo-v-kazahstane-obyazatelen-li-otdelnyy--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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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自由职业者账户：是否必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

> **TL;DR:** 自由职业者是否需要单独的账户 2026年，仅因适用自由职业者特别税制，无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但未设定此项义务；第55条则规定银行机构承担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互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721条）。 银行账户与自由职业者用于履行纳税义务的工具具有不同用途。账户用于收取、存放和转账资金。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时，适用特别税制规则，据此，平台运营商参与与预算及社会缴费体系之间的结算。 会计人员不应自动认定任何银行产品都适合定期收取工作或服务报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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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是否需要单独的账户

2026年，仅因适用自由职业者特别税制，无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对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但未设定此项义务；第55条则规定银行机构承担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互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721条）。

银行账户与自由职业者用于履行纳税义务的工具具有不同用途。账户用于收取、存放和转账资金。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时，适用特别税制规则，据此，平台运营商参与与预算及社会缴费体系之间的结算。

会计人员不应自动认定任何银行产品都适合定期收取工作或服务报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银行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特定类别客户（包括个体工商户）账户开立和关闭的信息，但该规定本身并未为自由职业者设立单独的账户类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条）。是否可以通过特定账户收款，取决于银行合同条款和交易性质。

自由职业者希望开设账户：需要核查什么

如果自由职业者决定开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付款，首先应确定账户的使用目的。一种方式是直接收取自然人或法人的付款。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确保服务提供者与客户进行交互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结算模式决定银行文件、付款用途及收入确认程序。

开设账户前，最好向银行确认：

- 哪种账户适合定期收取工作或服务报酬；

- 所选银行产品的条款是否允许接收此类款项；

- 开立和维护账户需要哪些文件；

- 对账单将如何显示付款人、付款用途和付款日期；

- 是否可以按便于核算的格式导出对账单；

- 收款和付款交易适用哪些手续费。

最好以可留存的形式取得银行的答复，例如合同、资费标准、正式通知或证明。这将使会计人员能够确认交易发生之日适用的账户使用条件，并将收款与自由职业者的文件正确匹配。

资金到账本身可以证明资金流动，但不能完整说明交易内容。核算时，必须将付款与合同、订单、验收单或其他说明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文件相关联。通过互联网平台结算时，还需使用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和报告。

如果该人员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银行应在其银行账户开立、关闭或账户识别代码变更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机关。此项义务由银行机构承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条）。

会计人员如何组织收款核算

实务中，即使自由职业者未开设专用账户，也可单独建立收款登记簿。登记簿可记录付款日期、客户、工作或服务内容、金额、付款用途以及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具体数据项目应根据自由职业者的实际业务模式确定。

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以下三类信息：

- 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

- 与交易有关的合同、订单、验收单及其他文件；

- 银行对账单中的收款或互联网平台报告。

此类核对有助于发现无证明文件的付款、同一交易的重复记录、向客户退款或用途不明的付款。如果收到的资金并非工作或服务报酬，应根据与该交易相关的文件，而不能仅根据银行对账单中的文字确定交易内容。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需要特别关注。就特别税制而言，互联网平台是指确保运营商、客户和已在平台登记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交互的电子平台。客户可以是在平台上发布服务或工作订单的自然人或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代通过平台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区分与客户直接结算和通过互联网平台结算。由运营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适用于利用此类平台开展获准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核对时需要平台合同、平台报告、应计及已扣缴金额的信息、已完成订单的文件和银行对账单。

如果部分订单直接付款，另一部分通过平台付款，最好将其分开核算。对于平台交易，需要核对订单金额、运营商扣款及实际划给服务提供者的金额。对于直接收款，应将付款与具体客户及证明交易内容的文件相关联。

可根据交易数量在内部工作规程中规定核对频率。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时，应在运营商规定的缴款期限之前，即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核对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数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发现的差异应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运营商更正后的报告进行核对。

常见问题

自由职业者是否必须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条和第721条并未规定仅因适用自由职业者税制就必须开设单独账户。应根据收款性质及银行条件选择合适的银行产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721条）。

银行账户和互联网平台是同一回事吗？ — 不是。银行账户用于资金交易，而互联网平台则确保运营商、客户和已在该平台注册的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交互（《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银行对账单足以说明交易内容吗？ — 对账单可以证明资金流动。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内容应与合同、订单、验收单或其他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相对应。

如果收入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应核查什么？ — 应核对合同、平台报告、订单金额、扣款金额和银行对账单。对于通过该平台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平台运营商是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税务代理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运营商何时缴纳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 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应保存哪些收款文件？ — 实务中，最好保存合同和订单、工作完成证明、银行对账单、互联网平台报告及退款文件。整套文件应能够将每笔收款与具体交易相关联。

来源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扣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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