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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个体自雇人员与应用程序：如何核算收入并开具收据"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samozanyatyy-i-prilozhenie-v-2026-godu-kak-uchityvat-doho-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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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个体自雇人员与应用程序：如何核算收入并开具收据

> **TL;DR:** 个体自雇人员需要使用什么应用程序 2026年，哈萨克斯坦的个体自雇人员需要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缴费义务、生成收据并核算收入。税务移动应用程序具备此类功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如果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在符合相应制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必须区分两个概念。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 是具备《税法典》规定功能的税务移动应用程序。 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程序 是保障运营商、客户与在平台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的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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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雇人员需要使用什么应用程序

2026年，哈萨克斯坦的个体自雇人员需要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缴费义务、生成收据并核算收入。税务移动应用程序具备此类功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如果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在符合相应制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是具备《税法典》规定功能的税务移动应用程序。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程序是保障运营商、客户与在平台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的服务系统。二者可能是不同的应用程序。同时，个体自雇人员有权授权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使用该运营商的应用程序时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721条）。

会计人员或服务提供者本人首先应确定适用哪种程序：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自行履行义务，还是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应注意，特别规定适用于通过平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的个体自雇人员，而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可以实现哪些功能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不仅适用于采用个体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的自然人。其功能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 由采用个体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的自然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缴费义务；

- 由采用简化申报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并提交申报表；

- 根据经纳税人电子数字签名认证的电子文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及注销登记；

- 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收据。

因此，个体自雇人员使用该应用程序不仅仅是处理结算的技术方式。应用程序中会生成一份文件，用于证明与购买者或者商品、工程或服务接受方之间的结算事实。应用程序的使用程序和收据内容由授权机关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应用程序根据已生成的收据和从其他来源获得的其他收入信息建立收入登记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会计人员应将该登记簿与实际结算、银行入账及可获取的平台报告进行核对。此类核对有助于发现遗漏的收据、错误的金额或重复记录的交易。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采用原专利制特别税收制度或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人员，规定了过渡性规则。如果该人员未在2026年3月1日前提交采用简化申报制度的通知，税务机关将于2026年3月1日自动注销其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其他情况下，个体自雇人员制度的开始适用日期为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首张收据的日期；对于在无电信网络地区开展的活动，则按首份付款文件适用单独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

如何生成和交付收据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收据用于证明购买者与采用个体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或简化申报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之间的结算事实。收据必须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收据应在结算时开具。使用现金结算以及使用受理非现金支付的系统或设备结算时，均适用此项规定。收据应交付给购买者或者商品、工程或服务接受方，包括发送至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实际工作流程可以安排如下：

- 记录结算事实并核对金额。

- 在结算时立即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生成收据。

- 以可行的方式将收据交付给购买者或者商品、工程或服务接受方。

- 确认交易信息已纳入收入登记簿。

- 将登记簿与银行入账或互联网平台报告进行核对。

采用简化申报制度的个体自雇人员或经营者，有权授权银行机构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使用其移动应用程序时生成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但是，通过服务系统接单或收款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收据。核算每笔交易时，应以已生成的收据和收入登记簿中反映的信息为依据。

第717条所称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是指在互联网上部署、用于提供中介服务或以电子形式完成工作的相关信息系统的运营商。为适用平台就业特别规定，第721条另行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保障运营商、客户与在该平台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的电子平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721条）。

平台就业应用程序中的个体自雇人员

对于使用互联网平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的个体自雇人员，适用单独规定。此类平台的运营商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其为已注册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客户之间建立联系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及其他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为采用个体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的自然人代扣社会立法以及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立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当自然人同时属于社会立法所定义的服务提供者，并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时，适用此项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代扣的社会缴费由运营商在相关社会立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会计人员必须将特别制度框架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的交易与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入账分开。为进行核查，应对平台报告、实际代扣金额、已生成收据和收入登记簿数据进行核对。如果运营商获授权生成收据，则应逐笔核查是否存在收据以及交易是否已被记录。

还应考虑整合合作伙伴的作用。整合合作伙伴是指拥有信息产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互联网平台与国家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此类参与方的存在不会改变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的法定地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常见问题

个体自雇人员使用的应用程序叫什么？ — 《税法典》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这一通用概念。这是一款税务移动应用程序，尤其用于个体自雇人员履行义务、生成收据和维护收入登记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个体自雇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应用程序工作吗？ — 可以，但相关活动必须属于许可经营活动，并按照特别制度规定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为服务提供者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何时需要生成收据？ — 与购买者或者商品、工程或服务接受方进行现金或非现金结算时，应当即时开具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银行或平台可以代替个体自雇人员生成收据吗？ — 可以。纳税人有权授权银行机构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使用其移动应用程序时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

平台就业情况下由谁缴纳税款和社会缴费？ — 对于采用个体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的服务提供者，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2026年从何时起开始采用个体自雇人员制度？ — 根据一般过渡规则，该制度的开始适用日期为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首张收据的日期。对于在无公共电信网络地区开展的活动，首份付款文件中注明的月份被认定为开始适用月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7条——专用移动应用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个体自雇人员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特别税收制度的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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