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2026年哈萨克斯坦自雇人士与银行：付款、收据和贷款"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samozanyatyy-i-banki-v-kazahstane-v-2026-godu-platezhi-ch-zh
source: BuhGPT
---

# 2026年哈萨克斯坦自雇人士与银行：付款、收据和贷款

> **TL;DR:** 自雇人士如何与银行开展业务 哈萨克斯坦的自雇人士可以收取现金和非现金付款，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本身并不能代替结算手续。证明与买方或客户完成结算的文件是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生成的收据。该收据在应用程序中生成，并在以现金或使用非现金支付受理系统或设备结算时提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对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原则如下：银行交易反映资金流动，而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则证明针对特定商品、工作或服务完成了结算。因此，宜将银行对账单与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的信息结合审查。这样可以将入账款项与已开具的收据进行核对，区分与买方的结算和其他转账，并持续进行收入核

---

自雇人士如何与银行开展业务

哈萨克斯坦的自雇人士可以收取现金和非现金付款，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本身并不能代替结算手续。证明与买方或客户完成结算的文件是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生成的收据。该收据在应用程序中生成，并在以现金或使用非现金支付受理系统或设备结算时提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对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原则如下：银行交易反映资金流动，而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则证明针对特定商品、工作或服务完成了结算。因此，宜将银行对账单与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的信息结合审查。这样可以将入账款项与已开具的收据进行核对，区分与买方的结算和其他转账，并持续进行收入核算。

自雇人士有权授权银行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在使用其移动应用程序时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该功能的实际应用取决于所选服务的功能。开始工作前，应确认是否可以生成收据、信息如何传送至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以及退款或错误办理的结算按何种程序处理。

收款时应检查什么

自雇人士选择银行服务时，不仅应关注资费。还应检查能否将客户付款与个人转账分开、获取详细对账单以及导出所需期间的交易。每笔入账款项的用途以及付款与具体结算之间的联系越清楚，会计人员就越容易将其与收据和收入登记册进行核对。

实际工作流程可以如下：

- 确定通过哪个账户或银行服务收取付款；

- 检查在向银行授予相应权限后，银行应用程序是否会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

- 如果没有该功能，则直接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收据；

- 在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结算时向买方或客户提供收据，包括将其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 定期核对收据、银行入账款项、撤销和退款；

- 保存对账单、合同以及能够确定有争议或非常规转账内容的其他文件。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的收入登记册根据收据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其他收入信息生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因此，会计人员不仅应核查银行对账单中的入账总额，还应核查结算手续是否完整，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信息是否已在应用程序中反映。

并非每笔存入账户的款项都能证明已就商品、工作或服务完成结算。例如，在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与客户付款的性质不同。同时，客户支付的款项应与具体结算进行核对。此类核对可使用付款用途、合同、往来通信、收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文件。

平台、社会缴费和贷款

对于使用互联网平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的自雇人士，另有专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代扣代缴适用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 15 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对会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必须确定每笔入账款项的来源和依据。如果款项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支付，则应与运营商的报告或明细进行核对，包括代扣金额。如果客户直接与自雇人士结算，则应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办理结算。对这些资金流分别编制明细，有助于避免对同一笔款项重复核算，并说明应计金额与实际入账金额之间的差异。

如果自雇人士向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授予相应权限，运营商也可以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因此，在开始通过平台工作之前，应确定由谁生成收据、自雇人士在哪里获取相关信息，以及收据如何反映在收入登记册中。通过平台工作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免除协商确定该流程的必要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和第 721 条的规定对结算手续、收入核算以及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作出规范，但未规定贷款审批标准。申请融资时，自雇人士宜准备银行对账单、收入登记册、收据、合同和平台运营商报告。这套材料能够说明入账款项的来源和周期性，而贷款申请则由债权人根据相应产品的条件作出决定。

申请银行贷款或小额贷款时，应直接向所选机构获取文件清单、收入评估方式、手续费及其他条件。如果收入由直接收款和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款项构成，宜在明细中将这些金额分开，并列明运营商的代扣金额。这有助于将实际入账款项与收据及应计收入信息进行核对。

会计人员和自雇人士应怎么做

开始收款前，应约定一套简单的流程：由谁生成收据、会计人员何时取得银行对账单、文件存放在哪里，以及如何核算退款。如果收据由银行应用程序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应用程序生成，请进行一笔测试结算，并确认收据已生成、收款方可以获取，且已计入专用移动应用程序。

按照内部规定的周期核对：

- 银行对账单中的入账和扣款；

-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

- 在应用程序中生成的收入登记册；

-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报告和明细；

- 运营商代扣的金额、实际付款及其转账日期；

- 向买方退款、已撤销及错误办理的结算。

应逐笔交易分析差异。必须确定付款人、付款用途、结算日期和方式以及是否有收据；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还应确定运营商的应计金额和代扣金额。如果银行应用程序不生成收据，纳税人应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开具收据，并在结算时将其提供给买方或客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提交贷款或小额贷款申请前，宜向债权人索取最新文件清单。如果收入由直接收款和平台付款构成，请分别编制两类资金流的明细，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产品条件、手续费、偿付能力评估程序以及收入证明要求，均根据债权人所选方案确定。

常见问题

自雇人士可以收取非现金付款吗？ — 可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明确规定，在使用非现金支付受理系统或设备结算时，应当提供收据。证明结算的文件是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银行对账单可以代替收据吗？ — 不可以。在所述制度下，证明结算的文件是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银行对账单用于将资金流动与已办理的结算进行核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银行可以代替自雇人士生成收据吗？ — 自雇人士有权授权银行通过银行应用程序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该功能是否可用及其使用程序取决于具体银行的服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可以生成收据吗？ — 可以，前提是自雇人士已授权运营商在使用其应用程序时生成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由谁代扣相关款项？ — 在符合特别制度条件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法律规定的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收入得到证明是否就能保证获得贷款？ — 不能。对账单、收据、收入登记册和平台报告有助于说明入账款项的来源，但贷款申请由债权人根据所选产品的条件作出决定。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17 条“专用移动应用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自雇人士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具体规定

---
_BuhGPT — ИИ-помощник для бухгалтеров Казахстана: https://buhgpt.kz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