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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哈萨克斯坦个体经营者名录：哪些人有权适用该制度"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perechen-samozanyatyh-v-kazahstane-v-2026-godu-kto-vprave-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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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哈萨克斯坦个体经营者名录：哪些人有权适用该制度

> **TL;DR:** 个体经营者名录的含义 在哈萨克斯坦，“个体经营者名录”这一查询首先应理解为 获准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收制度的经营活动种类清单 ，而不是载有公民姓名和个人识别号的名单。根据《税法典》第718条，该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因此，会计人员仅确认某人独立工作并不够，还必须将其实际经营活动与获准的活动种类进行核对。 所提供的法规资料中没有政府清单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未核查现行法规的情况下，不得列举具体职业或服务。在与个体经营者建立关系前，应查找政府批准清单的最新版本，并核查相应经营活动种类的表述。仅依据日常使用的职业名称存在风险：实际提供的服务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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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名录的含义

在哈萨克斯坦，“个体经营者名录”这一查询首先应理解为获准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收制度的经营活动种类清单，而不是载有公民姓名和个人识别号的名单。根据《税法典》第718条，该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因此，会计人员仅确认某人独立工作并不够，还必须将其实际经营活动与获准的活动种类进行核对。

所提供的法规资料中没有政府清单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未核查现行法规的情况下，不得列举具体职业或服务。在与个体经营者建立关系前，应查找政府批准清单的最新版本，并核查相应经营活动种类的表述。仅依据日常使用的职业名称存在风险：实际提供的服务可能与法规清单中的表述不同。

还应注意不要混淆概念。在日常用语中，任何独立取得收入的人有时都会被称为个体经营者。就特别税收制度而言，应以《税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定义为准，并且必须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第718条，哪些人被认定为个体经营者

第718条将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认定为个体经营者。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坎达斯均可属于此类人员。

适用特别税收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从事一种或多种获准适用该制度的经营活动；

- 不雇用员工；

- 遵守每个日历月的收入限额。

个体经营者每个日历月的收入不得超过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的300倍。会计人员在实际核查时必须使用相应年度的月度计算指标，不得代入其他期间的指标。

只要有一项条件未得到满足，仅仅因经营活动列入获准清单仍不足以适用该制度。例如，即使相关服务种类本身符合要求，如果自然人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雇用员工或超过规定的月收入限额，也无权适用该制度。

因此，“个体经营者名录”这一表述仅涵盖核查工作中的一个要素。正确认定应依据各项特征的综合情况，而不能仅依据职业名称或服务提供者本人的声明。

会计人员如何核查身份和经营活动种类

签订合同前，建议要求自然人说明实际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说明应当具体：不能只写“咨询”或“协助”，而应明确业务内容。随后，应将该说明与获准经营活动种类的最新表述进行核对。

实际核查程序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 确认服务提供者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坎达斯。
- 核实其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 记录所提供服务或所完成工作的具体种类。
- 在政府批准的现行清单中查找该经营活动种类。
- 确认服务提供者未雇用员工。
- 取得其遵守月收入限额的证明。
- 保存组织据以认定服务提供者身份的文件和往来函件。
如果个人从事多个方向的经营活动，则需要特别注意。第718条允许从事一种或多种活动，但每一种活动都必须属于获准范围。存在一个符合要求的经营方向，并不意味着其余经营活动也自动符合要求。

会计人员还应评估双方的实际关系。合同名称本身不能证明符合特别制度的适用条件。文件应反映真实服务、服务成果以及交易发生时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如果各项信息相互矛盾，为稳妥起见，应在进行结算和确定税务处理方式前要求作出说明。

案头税务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税法典》第137条，案头税务检查通过比对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其他获授权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从不同来源获得的纳税人经营活动信息进行。因此，对个体经营者身份及其申报交易的评估不会孤立进行，而可能结合其他可用信息开展。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差异，可以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对于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如其同意相关差异，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反映数据和（或）缴纳税款及社会缴费，可被视为已履行通知要求。

如不同意，第137条规定可提交说明，解释不构成违反税法的差异原因。因此，最好在交易发生时直接收集文件，而不是事后补充恢复。建议保存合同、验收单或其他成果证明、付款文件、经营活动种类说明，以及核查特别制度适用资格时所使用的证明材料。

如果无法将经营活动明确对应到政府清单，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情况发生变化，会计人员应重新核查该制度是否适用。这对于长期合同尤为重要：初次核查不能替代对后续期间实际条件的评估。

常见问题

是否存在统一的个体经营者实名名单？ —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并非公开的自然人名单，而是获准经营活动种类清单。具体个人的身份根据第718条规定的条件确定。

在清单中找到相应职业就足够了吗？ — 不够。该自然人还不得是个体工商户，不得雇用员工，并且必须遵守月收入限额。

个体经营者可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吗？ — 可以，第718条允许从事一种或多种活动，但每一种活动都必须列入获准清单。

个体经营者适用何种收入限额？ — 每个日历月的收入不得超过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的300倍。

收到差异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 如同意，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消除差异。如不同意，可以按照第137条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8条“一般规定”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7条“案头税务检查的实施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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