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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C中的滞纳金：2026年如何计提、支付和核查会计处理"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9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peni-v-1s-kak-nachislit-oplatit-i-proverit-uchet-v-2026-g-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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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C中的滞纳金：2026年如何计提、支付和核查会计处理

> **TL;DR:** 2026年，无论是否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强制追缴措施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责任措施，均应计提税收滞纳金；在1C中，应根据确认计提的文件通过单独业务予以反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5条）。对会计人员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应确定滞纳金的类型和负债确认日期，然后结合组织的工作会计科目表选择相应的费用科目和分析维度。 需要反映哪些滞纳金 创建业务之前，应确定该金额的计提原因。这将影响会计分录的内容、证明文件的组成以及会计处理的核查程序。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税务义务及其他预算缴款产生的滞纳金； 因违反合同而应向供应商或客户支付的滞纳金； 向交易对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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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无论是否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强制追缴措施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责任措施，均应计提税收滞纳金；在1C中，应根据确认计提的文件通过单独业务予以反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5条）。对会计人员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应确定滞纳金的类型和负债确认日期，然后结合组织的工作会计科目表选择相应的费用科目和分析维度。

需要反映哪些滞纳金

创建业务之前，应确定该金额的计提原因。这将影响会计分录的内容、证明文件的组成以及会计处理的核查程序。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 税务义务及其他预算缴款产生的滞纳金；

- 因违反合同而应向供应商或客户支付的滞纳金；

- 向交易对手计提、归组织所有的滞纳金；

- 组织提出异议且暂未确认的金额；

- 已经支付但此前未反映计提的金额。

不应仅因均使用“滞纳金”这一名称，就将所有此类款项合并计入同一费用项目。向国家机关支付的款项与合同制裁具有不同的经济实质。每种情形均须有各自的依据、收款方、费用项目和分析维度。

反映业务之前，应核查依据文件、计提期间、交易对手或国家机关、欠款金额及付款用途。如果滞纳金金额由组织内部计算，建议将计算资料与1C文件一并保存，或保存至组织采用的电子档案系统中。

如果对计提存在异议，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负责人员的意见及会计政策确定确认时点。收到要求文件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应在未经核查的情况下立即确认该金额。

如何在1C中计提滞纳金

软件中的具体操作路径取决于配置、版本、会计设置及用户权限。因此，与其依赖具体菜单的名称，更稳妥的做法是以业务实质为准：信息库中应生成一份确认费用或负债并形成可核查会计记录的文件。

一般操作程序如下：

- 确定组织确认滞纳金的日期。
- 如果信息库中核算多个法人实体，请选择相应组织。
- 注明收款方：交易对手、国家机关或其他分析核算对象。
- 将金额计入适当的费用项目或其他费用。
- 注明与负债类型相符的结算科目。
- 填写业务内容：滞纳金类型、依据文件及期间。
- 过账文件并核查所形成的变动记录。
如果没有适用于该情形的标准文件，通常使用当前配置中可用的手工业务或会计反映文件进行处理。但手工记录需要格外仔细核查，因为它可能不会自动填写税务登记簿、结算分析维度或申报所需的数据。

建议在业务备注中注明依据文件的编号和日期。这将简化核对、内部控制及后续记录查询。附上文件的电子副本，也可降低日后无法证明该金额用途的风险。

不要机械地复制旧信息库中的会计分录。科目设置、费用项目和分析维度可能已经变更，而以前期间的业务也可能涉及另一种制裁。

如何反映付款并核查结果

滞纳金付款应与计提分开反映。银行文件可证明资金流动，但其本身不能替代费用及负债的确认。如果信息库中仅登记了银行对账单，过账后可能仍然无法完整反映业务：资金已扣除，但未进行计提，或核销了错误类型的欠款。

应在付款文件中核查：

- 组织和银行账户；

- 收款方及其信息；

- 付款用途；

- 业务类型；

- 结算科目和分析维度；

- 付款应核销的文件或欠款。

过账后，应核对计提金额与已付金额。余额应与实际结算状况一致。如果付款被分配至其他义务，仅修改付款用途文本可能无法更正会计分析维度，因此必须核查文件的变动记录。

为实施控制，应生成结算科目及反映费用的科目的标准报表。建议核查期间发生额、科目卡片、按收款方划分的分析数据以及是否存在未核销余额。对于预算缴款，还应将信息库中的资料与可获取的个人账户数据或国家机关通知进行核对。

如果滞纳金已经支付但尚未计提，应首先确定确认日期和依据。随后反映计提，并确认银行文件核销的正是所创建的负债。在未评估其对已结账月份及报表的影响前，不应追溯更改期间。

应避免的错误

常见错误之一，是将全部金额与主债务合并为一条记录进行反映。这样会使会计人员难以核查付款中哪一部分属于债务、哪一部分属于滞纳金。分别核算可以提高核对的透明度。

另一个错误是选择了不正确的费用项目。项目名称应能够区分税收滞纳金与合同制裁。过于宽泛的分析维度会降低费用明细的清晰度，并可能导致登记簿填写错误。

此外，将银行扣款视为足以用于计提的文件也存在风险。会计处理中应清楚反映两个事项：负债的产生及其清偿。如果两者发生于不同日期，应分别予以反映。

期间结账前，应核查金额是否重复，例如一名会计人员手工录入了计提，而另一名会计人员又从外部服务导入了文件。可通过科目卡片、按金额和日期搜索以及核对依据文件来查找重复记录。

具体确认程序和使用的科目，应结合滞纳金类型、业务文件、会计政策以及所用1C配置的设置来确定。

常见问题

能否仅凭银行对账单反映滞纳金？ — 对账单可证明付款，但并不总能正确反映费用及负债的计提。请核查文件的变动记录，并在必要时创建单独的计提业务。

应在哪个日期在1C中计提滞纳金？ — 应采用有文件支持且符合所采纳会计政策的负债确认日期。如果计提发生得更早，不要自动选择付款日期。

为何付款后仍有欠款？ — 通常是因为付款被记入了其他科目、收款方、合同或分析维度类型。请核对计提文件和付款文件的变动记录。

能否对所有滞纳金使用同一费用项目？ — 这会削弱控制。合理的做法是根据经济实质和依据，将税收滞纳金与合同制裁分别核算。

如果1C菜单中没有所需文件，应怎么办？ — 请检查配置、软件版本和用户权限。如果采用手工业务，应核查会计变动记录及相关登记簿。

来源

无论是否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强制追缴措施及其他责任措施，均应计提税收滞纳金的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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