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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典当行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利息、物品销售及其他业务"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oblagaetsya-li-dohod-lombardov-nds-procenty-prodazha-vesh-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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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利息、物品销售及其他业务

> **TL;DR:** 2026年，不能仅因典当行的全部收入与发放贷款有关，就将其全部归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规定的是货物出口时应税营业额金额的确定，并未规定质押贷款报酬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因此，利息、未赎回物品的销售及其他业务必须按照税法典的相应规定分别定性。 为什么质押贷款报酬通常不缴纳增值税 贷款报酬与质押财产的销售是性质不同的业务。仅将收入称为利息或报酬，尚不能证明其免征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必须有税法典的直接规定，将典当行的相应业务归入免税营业额。 对会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 质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报酬金额 应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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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不能仅因典当行的全部收入与发放贷款有关，就将其全部归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规定的是货物出口时应税营业额金额的确定，并未规定质押贷款报酬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因此，利息、未赎回物品的销售及其他业务必须按照税法典的相应规定分别定性。

为什么质押贷款报酬通常不缴纳增值税

贷款报酬与质押财产的销售是性质不同的业务。仅将收入称为利息或报酬，尚不能证明其免征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必须有税法典的直接规定，将典当行的相应业务归入免税营业额。

对会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

- 质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报酬金额应与商品及附加服务收入分开核算；

- 归还贷款本金应在合同和会计核算中与报酬及借款人的其他付款分开；

- 违约金、滞纳金及逾期罚款必须单独列示，并根据付款依据进行定性，不得与贷款报酬合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仅在确定货物出口的应税营业额金额时提及实物贷款。如果合同未载明所转让货物的价值，该条依次规定采用货运随附单据所列价值；如无该价值，则采用会计核算数据所列价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这项特别规定不能证明普通典当行的报酬免征增值税。

典当行的哪些收入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每笔收入都必须与具体业务相对应：发放贷款、取得报酬、销售财产或提供单独服务。将所有收入统一归入“典当行收入”，无法正确确定其增值税税务性质。

销售未赎回的质押财产。会计人员必须确定物品的销售方、销售依据、销售收入的归属方，以及其中用于清偿借款人债务的部分。财产由典当行以自身名义销售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只规定货物出口时应税营业额金额的确定规则；不得将该条作为哈萨克斯坦境内普通物品销售免税的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收费附加服务。单独收费的评估、保管、文件办理及其他服务，应与贷款本金和贷款报酬分开反映。其税务性质根据具体服务的内容及税法典中适用于该服务的规定确定。仅凭服务由典当行提供这一事实，不能将适用于贷款的制度自动延伸至该服务。

租赁及其他非金融收入。租赁、自有资产销售、代理和中介服务所得收入也应分别定性。对于每项业务，都必须确定合同标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价值及原始凭证。

典当行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登记

不能仅根据典当行货币收入总额决定是否办理增值税登记。首先应按业务类型划分收入，并根据税法典的规定确定其税务性质。已发放和已归还的贷款金额、报酬、财产销售收入及单独服务收费必须在核算中分别清晰反映。

如果典当行经常销售未赎回物品或提供收费服务，会计人员应对用于办理增值税登记的指标进行累计监控。不得仅根据收入名称机械地将其计入或排除在计算之外；应以业务实质及适用的法典规定为依据。

分别核算与“进项”增值税抵扣

如果典当行存在适用不同增值税征税制度的业务，相关文件和核算必须能够确定每项购进属于哪类经营活动。这对于同时与发放贷款、销售财产及提供附加服务有关的费用尤其重要。

- 有直接用途的购进应与其所对应的业务相关联；

- 共同费用，如租金、通信、安保及软件费用，应单独列示，以便采用税法典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处理办法；

- 原始凭证必须能够证明购进用途及其与相应经营活动的关联。

分析核算程序必须在会计政策中明确。同时，规定出口应税营业额金额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并不规范典当行进项增值税的分配，也不能作为选择该分配方法的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典当行会计人员在2026年应采取哪些措施

简要实务核对清单：

- 编制典当行业务清单：贷款发放与归还、报酬计提与收取、违约金、质押财产销售、附加服务、租赁及自有资产销售。

- 根据合同和原始凭证确定每笔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本金、报酬及服务费合并。

- 在合同中分列各项金额，如果借款人同时支付报酬、违约金及附加服务费用。

- 在会计政策中明确按业务类型进行分析核算的方法，以及未赎回财产销售的单据记录程序。

- 设置核算系统，确保能够根据每笔金额确定合同、业务类型、日期、价值及原始凭证。

- 监控增值税登记指标，应以经过定性的业务为依据，而不是以银行账户和现金柜台的全部收入为依据。

不得以其他税种的规定代替增值税规定。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1条规定了包括报酬在内的特定收入在支付源代扣的企业所得税，但其本身并不确定相关业务在增值税方面的性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1条）。同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关于货物出口的特别规则，也不能替代规定典当行具体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常见问题

典当行的贷款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 — 适用免税必须以税法典中关于相应金融业务的直接规定为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并未规定此类免税；该条规定的是货物出口时应税营业额金额的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销售未赎回物品时是否需要计提增值税？ — 销售必须与贷款及报酬分开考量。对其定性时，销售方、销售依据、财产归属及销售收入用途均具有重要意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的规则适用于出口，其本身并不确定质押物品在境内销售的税务后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已发放贷款的金额是否计入增值税登记指标？ — 货币金额必须按照其经济依据和合同依据进行划分。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归还、报酬以及商品或服务付款不得作为同一种收入核算。

典当行能否抵扣全部进项增值税？ — 抵扣金额必须依据适用于典当行购进和业务的税法典规定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不规范进项增值税抵扣，因为该条规定的是货物出口时应税营业额金额的确定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7条）。

2026年需要重点考虑什么？ — 对于每项业务，都应采用专门规范增值税的税法典条款。不得将有关支付源代扣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套用于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1条涉及法人收入在支付源的征税，而不是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1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信息法律系统“Әділет”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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