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2026年应检查什么以及如何处理"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7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ne-plachu-nalogi-ip-chto-proverit-i-kak-deystvovat-v-2026-zh
source: BuhGPT
---

#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2026年应检查什么以及如何处理

> **TL;DR:** 2026年，未缴纳税款的个体经营者首先应确定其是否产生了应税收入金额，以及该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对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以应税收入为基础，并考虑《税法典》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来确定该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之后，会计人员应将计算结果与申报表以及与预算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对。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应从何处开始检查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这句话可能描述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营者暂时没有收入，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缴纳已经计算出的税款，第三种情况是在确定应税金额时采用了收入扣减或税收扣除。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这些是不同的情形，

---

2026年，未缴纳税款的个体经营者首先应确定其是否产生了应税收入金额，以及该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对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以应税收入为基础，并考虑《税法典》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来确定该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之后，会计人员应将计算结果与申报表以及与预算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对。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应从何处开始检查

“个体经营者不缴税”这句话可能描述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营者暂时没有收入，另一种情况是没有缴纳已经计算出的税款，第三种情况是在确定应税金额时采用了收入扣减或税收扣除。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这些是不同的情形，因此不应从任意缴纳一笔款项开始，而应先检查会计数据和纳税义务的计算。

需要依次确定：

- 个体经营者登记是否有效；

- 采用何种税收制度；

- 在受检查期间是否开展了经营活动；

- 是否存在收入及其他已计入税务核算的指标；

- 申报表指标是否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相符；

- 与预算的结算状态中是否存在计提额、欠款或差异；

- 是否采用了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以及是否在计算中正确反映。

仅仅没有付款本身并不能说明原因。根据计算结果，可能不存在应缴金额，但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纳税义务已在申报表中反映，却没有履行。应在核对税收制度、申报表、会计数据以及与预算的结算状态后作出结论。

对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第411条规定了应税金额的确定方法：从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93条规则确定的个体经营者应税收入中，扣除第400条规定的收入扣减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1条规定的税收扣除。计算中还应包括税务代理人处形成的相应扣除超出额，以及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未由税务代理人采用的扣除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如果未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则必须根据银行交易、现金结算、原始凭证和已提交的申报表恢复相关信息。不应仅根据银行账户入账总额确定经营收入：会计人员必须明确每笔交易的用途及其在税务核算中的反映方式。

如果个体经营者没有经营，是否可以不缴税

当前没有业务与终止个体经营者身份属于不同的情形。如果经营者停止接单或暂时没有营业收入，会计人员应确定相应期间的实际指标，并将其与所采用税收制度的条件进行核对。

实际操作程序如下：

- 确定实际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期间。

- 检查该期间的银行对账单、现金凭证、合同、验收单、送货单及其他文件。

- 确定是否存在应在税务核算中反映的收入和其他指标。

- 将实际数据与此前提交的申报表进行核对。

- 检查计提额以及与预算的结算状态。

- 记录发现的差异，并根据经确认的数据确定申报和缴款方面的处理措施。

不能仅仅因为经营者不再使用账户、收银设备或签订新合同，就认定个体经营者已经注销。没有业务这一事实仅说明特定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其本身并不能证明经营者的登记身份已经终止。

如果发现欠款，应首先确定其构成以及产生的期间。应将该金额与已提交的申报表、会计登记簿以及与预算的结算状态进行核对。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区分会计或申报错误与已经计算但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对于一般规定纳税制度，不能脱离法定计算公式单独评价没有入账款项这一事实。个体经营者的应税金额应以应税收入为基础，并考虑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某一笔银行入账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经营者有残疾是否享有优惠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并未规定以残疾为由对个体经营者实行单独的全面免税。对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经营者，该条规定，应根据《税法典》其他条款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计算应税收入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因此，仅援引第411条第2款并将其视为规定5000个月度计算指标扣除额的条款是不正确的：该条文本中既没有这一额度，也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单独依据。第2款说明了个体经营者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公式，并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0条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第401条规定的税收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会计人员只能按照相关扣除条款规定的依据和金额反映具体扣除。在工作底稿中，应分别列示应税收入、采用的收入扣减以及每项税收扣除，以确保最终应税金额符合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适用的法定程序。

如果部分扣除在税务代理人处形成或未由税务代理人采用，则计算时只能计入符合《税法典》规定程序的金额。第411条明确规定，公式中应计入相应的税收扣除超出额，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9条第2款所述的、未由税务代理人采用的扣除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财产税和交通工具税：为何要分别检查

“我不缴财产税”和“我不缴交通工具税”这类问题不能归结为按照第411条计算个体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金额。该条规范的是由自然人自行纳税的自然人应税收入的确定，以及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税收入金额的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对于财产，会计人员应核对权属文件和登记文件、权利产生和终止日期、标的物信息以及计提数据。对于交通工具，应核对登记信息、所有人信息和持有期间。没有收到通知或没有以往惯常的付款，本身并不能说明结算状态。

如果经营者认为计提有误，则必须将登记信息、标的物文件与税务核算数据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应先确定具体是哪些数据出现错误，然后再确定纳税义务金额。任意选择的付款金额无法更正标的物信息，也可能无法清偿实际欠款。

此类标的物的税款计算应与经营收入应税金额的计算分开。这样可以避免混淆不同纳税义务的指标，并清楚了解结算状态中每笔金额产生的原因。

会计人员发现未缴税款时应如何处理

相关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诊断、恢复会计核算、核对以及履行已确定的纳税义务。

诊断。记录所采用的税收制度、受检查期间、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状态、实际交易、申报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对于一般规定纳税制度，应单独检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规定的应税金额计算顺序。

恢复会计核算。收集银行对账单、合同、收据、验收单、送货单、会计登记簿以及此前提交的表格。按期间划分交易，并根据文件确定其内容。个人转账与经营交易必须依据文件证明的用途加以区分。

核对。将会计记录与申报表以及与预算的结算状态进行核对。针对每项差异，确定其对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指标和申报表行次。采用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应按顺序反映在计算中：第411条规定，应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税收入中扣除这些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履行。确定纳税义务金额后，将其与已支付款项以及与预算的结算数据进行核对。随后履行经确认的纳税义务，并使会计核算和申报表与已确定的指标保持一致。如果经营者已经停止经营，则应另行办理其登记身份相关事项。

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纳税义务、该义务针对哪个期间计算，以及是否正确反映。对于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以应税收入为起点，随后采用《税法典》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申报表中的金额应与工作计算结果及证明文件一致。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者没有收入：是否可以完全不缴任何款项？ — 仅凭没有入账款项这一事实，无法判断所有纳税义务。必须确定相应期间的税务核算指标、所采用的税收制度、申报表数据以及与预算的结算状态。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下，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的公式确定应税金额。

二级残疾个体经营者是否完全免税？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并未规定此类全面免税。该条规定了采用一般规定纳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应税收入金额的计算程序，并允许采用《税法典》其他条款规定的收入扣减和税收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第411条是否规定了50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扣除额？ — 没有，第411条的文本中未规定这一额度。该条第2款援引了第400条规定的收入扣减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1条规定的税收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

如果个体经营者没有经营，是否视为已经注销？ — 没有订单、营业收入或账户交易本身并不能证明登记身份已经终止。应分别反映和检查相应期间的实际经营活动与登记状态。

为什么没有计提财产税或交通工具税？ — 应通过核对登记信息、标的物文件、所有人、持有期间以及与预算的结算数据来确定原因。按照第411条计算经营收入应税金额不能代替对此问题的检查。

是否可以先支付一个大致金额，之后再查明情况？ — 应首先恢复会计核算，并根据经确认的数据确定金额。任意支付的金额可能与纳税义务不符，也无法消除申报表或标的物信息中的错误。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1条“确定应由自然人自行纳税的自然人应税收入”。

---
_BuhGPT — ИИ-помощник для бухгалтеров Казахстана: https://buhgpt.kz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