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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互联网增值税：如何确定交易的税务处理规则"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nds-v-internete-kak-opredelit-pravila-nalogooblozheniya-o-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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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增值税：如何确定交易的税务处理规则

> **TL;DR:** “互联网增值税”这一查询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支付互联网接入费、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购买电子服务或向外国卖家订购。对于哈萨克斯坦的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并非订单的办理方式，而是交易的实质：卖方和买方是谁、具体购买了什么、营业额发生地在哪里，以及哪些文件可以证明该交易。只有完成此类定性后，才能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具体规定。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和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提出服务要约的网上商店和（或）交易平台，包括可以下单和付款的平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8 条）。销售商品时，营业额发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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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增值税”这一查询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支付互联网接入费、在网上商店购买商品、购买电子服务或向外国卖家订购。对于哈萨克斯坦的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并非订单的办理方式，而是交易的实质：卖方和买方是谁、具体购买了什么、营业额发生地在哪里，以及哪些文件可以证明该交易。只有完成此类定性后，才能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具体规定。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和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提出服务要约的网上商店和（或）交易平台，包括可以下单和付款的平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8 条）。销售商品时，营业额发生日期应结合商品交付和配送条件确定。

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增值税意味着什么

互联网本身仅是通信或销售渠道。在网站下单、通过电子邮件通信或使用应用程序付款，尚不能决定税务处理方式。形式相同的线上采购可能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例如一种情况购买的是商品，另一种情况购买的是通信服务，第三种情况购买的是数字产品的访问权限。

在核算增值税之前，会计人员应确定：

- 卖方和买方的法律地位；

- 各方的注册国家；

- 合同标的：商品、工作、服务、许可证、订阅或访问权限；

- 实际收货地点或服务使用地点；

- 是否有合同、账单、验收单、运单、电子发票和付款凭证；

- 采购用途及其与组织经营活动的关联；

- 是否存在退货、折扣、取消订阅或价格调整。

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就无法可靠判断是否产生增值税、哪一方应履行相应义务，以及能否核算所列示的金额。银行对账单或网站界面中的付款名称不能替代原始凭证。

如果具体涉及互联网接入费，应首先查看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如果查询所指的是自有网上商店的销售，则应从销售条件和买方身份开始分析。对于境外服务，还应单独核查所购权利或服务的性质，以及适用于跨境交易的规则。

网上采购的增值税：商品和数字服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时，必须将下单与供货区分开来。会计人员需要掌握卖方、商品运输路线、商品权利转移、配送以及采购随附文件等信息。如果合同规定由供应商负责配送，则商品销售营业额的发生日期可以是将商品交给由供应商指定并负责配送的人员之日；该规则的适用应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向外国商店订购时，如果商品确实发生跨境移动，还应核查商品过境时产生的文件。

数字采购需要采用不同的分析方式。订阅、软件产品、云服务、广告账户、数据库访问权限和视频咨询可能都表现为相同的银行卡付款，但其合同内容可能不同。不能自动将向任何外国平台支付的款项都归入同一类别。

核查数字采购时，请收集：

- 公开要约或单独签订的合同；

- 发票和付款确认；

- 资费方案和访问期间的说明；

- 用户账户中注明的卖方信息；

- 成果验收文件（如有规定）；

- 有关退款或价格变更的通信记录；

- 实际使用所购项目的人员信息。

混合型方案需要特别关注。例如，总价中可能包括服务访问权限、技术支持、数据存储和额外工作。会计人员不应自行推测服务的构成，而应根据合同和实际条件确定。

如果员工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完成网上采购，还需核查其是否代表组织利益行事、相关费用是否已获批准，以及是否提交了完整的证明文件。仅凭收银凭证或银行通知，通常不足以对交易实质进行定性。

会计人员在 2026 年应核查哪些事项

可以从建立交易卡片着手。记录交易各方、标的、价格、币种、下单日期、提供访问权限或交付商品的时点，以及已取得的文件清单。随后，将这些信息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专门适用于所选交易类型的现行规定进行比对。

实际操作流程可以如下：

- 确定实际卖方。网站、支付中介和收款人的名称可能不同。

- 根据合同对采购进行分类，不应仅依据银行交易说明。

- 根据适用规则核查营业额发生地。

- 确定哪一方应开具税务文件和原始凭证。

- 核查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反映该金额的依据。

- 核对合同、发票、付款与实际取得的商品或服务。

- 单独处理退货、取消订单或价格变更。

应根据交易类型选择适用的条款。互联网平台的概念规定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8 条，商品销售营业额的发生日期则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60 条的规则确定。具体而言，合同中的配送条件以及商品实际交给负责配送人员的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服务、进口和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应根据具体交易的实质单独进行定性。

不应在会计政策中规定诸如“所有网上采购均采用相同方式征税”这样的统一规则。对于经常性付款，应建立单独的订阅及境外服务登记册，指定文件收集负责人，并定期核查卖方、资费方案或合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常见问题

任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采购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仅凭线上下单这一事实不足以作出回答。需要确定交易标的、交易各方、营业额发生地和适用规定。网上商店和交易平台均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互联网平台概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8 条）。

向外国卖家进行网上采购是否涉及增值税？ — 这取决于所购的是商品还是服务，以及交易各方的身份和交易具体情况。应在核查合同及适用于相应跨境交易的规则后作出决定。

能否凭银行对账单核算增值税？ — 对账单可以证明资金流动，但不能完整反映交易实质。必须核查具体交易所要求的全套原始凭证和税务文件。

如何核算境外在线服务的订阅？ — 首先应确定订阅内容、卖方、用户和访问期间。随后，将该交易与适用于相应服务类型的规定进行比对。

如果网上商店退款，应如何处理？ — 应保留退款证明，将其与原采购关联，并根据现行规则核查是否需要调整此前已入账的交易。

来源

法律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8 条——互联网平台的概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60 条——商品销售营业额的发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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