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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哈萨克斯坦存款税：会计人员应核查的事项"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nalog-na-vklady-v-kazahstane-v-2026-godu-chto-proverit-bu-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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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哈萨克斯坦存款税：会计人员应核查的事项

> **TL;DR:** 如何理解存款税 “存款税”这一表述不足以确定纳税义务。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区分存入银行并由银行返还的存款金额与银行计提的利息。为进行后续分析，会计人员需要取得合同条款、存款人信息、计提期间以及银行出具的交易文件。 不能对所有存款人采用相同的核算办法。收入取得人的类别、税务身份以及付款性质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组织，还需将银行文件与会计和税务核算数据进行核对。 《税法典》第345条规范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但并未针对每种银行存款规定特别制度。因此，会计人员不应仅根据银行产品的名称确定税务后果。首先需要确定银行文件中列示的金额及其对应的交易。 会计人员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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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存款税

“存款税”这一表述不足以确定纳税义务。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区分存入银行并由银行返还的存款金额与银行计提的利息。为进行后续分析，会计人员需要取得合同条款、存款人信息、计提期间以及银行出具的交易文件。

不能对所有存款人采用相同的核算办法。收入取得人的类别、税务身份以及付款性质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组织，还需将银行文件与会计和税务核算数据进行核对。

《税法典》第345条规范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但并未针对每种银行存款规定特别制度。因此，会计人员不应仅根据银行产品的名称确定税务后果。首先需要确定银行文件中列示的金额及其对应的交易。

会计人员如何确定核算办法

可从核查交易文件和详细信息入手。需要取得银行存款合同、银行对账单、利息计提文件以及付款取得人信息。如果存款属于组织，应将计提金额与会计账簿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数据进行核对。

实际操作流程如下：

- 将存入或返还的存款金额与计提的利息区分开来。

- 确定存款归属人及付款取得人。

- 核查银行计提利息所对应的期间。

- 将交易用途和金额与合同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 核查银行文件中是否列明已在付款来源处代扣的税款。

- 对于组织，将代扣金额与税务账簿进行核对。

- 保存证明利息计提和税款代扣的文件。

对于组织，《税法典》第345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计算办法。每项规定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款，按用于计算税款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相应税率的乘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考虑《税法典》规定的扣减项目，以及结转或抵补的亏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计算企业所得税总额时，还应计入受控外国公司及受控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从计算得出的金额中，扣除依据《税法典》规定可予抵免的金额，以及在纳税期间内于付款来源处代扣的企业所得税，前提是具备证明代扣事实的文件。此外，该条还规定，可按既定程序扣减从以前纳税期间结转的付款来源处代扣税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因此，对于组织而言，银行出具的税款代扣文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具有重要意义。仅凭组织的内部计算不足以进行此类扣减：第345条明确将该扣减与证明文件的存在相联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与此同时，第345条并未确定具体银行存款合同项下的收入构成，也未对其利息规定单独税率。只有在交易已计入核算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指标后，方可适用该条规定。

非居民存款税

支付与非居民存款有关的款项时，会计人员必须单独记录取得人的身份及交易内容。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税率、税款代扣办法或是否有权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345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并未规定非居民收入在付款来源处征收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选择向非居民支付利息所适用税率的依据。

在非居民交易的工作台账中，宜记录合同和银行文件所载的下列信息：

- 取得人的名称和身份；

- 其注册国或税收居民国；

- 合同项下的付款类型；

- 利息计提期间；

- 计提的利息金额；

- 实际汇给取得人的金额；

- 银行或其他付款人列明的税款金额；

- 证明计提和代扣事项的文件详细信息。

此类台账可以将合同条款、银行对账单与税务核算进行核对，也有助于避免混淆存款金额、计提利息和代扣税款。

如果组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付款来源处代扣的税款金额，则必须以文件予以证明。这正是相应扣减已计算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计算税款前应核查的事项

处理存款时的主要实际错误，是仅根据银行产品名称或入账总额确定税款。合同内容、付款用途及银行文件中的信息对核算非常重要。如果对账单仅载有一笔未作明细说明的金额，会计人员需要取得能够区分存款金额、利息和代扣款项的文件。

还应单独核查计提期间以及付款在银行对账单中的入账日期。需要这些信息来将交易与核算账簿及相应纳税期间进行核对。第345条规定了纳税期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办法，包括在具备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扣减该期间内在付款来源处代扣的税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如果存款属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核查相关收入计入了哪类经营活动。第345条规定，应按照相应税率，分别根据每类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同时，第345条本身并不能证明银行利息适用的税率、个人收入的征税办法或非居民在付款来源处适用的税率。不得通过扩大解释企业所得税一般计算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

完成计算前，会计人员应核查是否具备合同、银行对账单、利息计提文件及税款代扣证明。这些文件中的金额应与会计和税务账簿的指标相互一致。

常见问题

银行存款本金本身是否征税？ — 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区分根据合同存入或返还的金额与银行计提的利息。第345条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计算，但并未规定对银行存款全部金额征税的特别规则。

如何确定非居民存款利息的税率？ — 第345条不包含非居民付款来源处扣缴税的税率。因此，不能依据该条选择税率。交易文件中必须单独记录取得人身份、付款类型和代扣金额。

是否可以适用国际条约？ — 第345条不规范国际条约适用于银行存款收入的条件。仅因取得人为外国主体，并不能按照该条规定改变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组织核算银行利息需要哪些文件？ — 为核对交易，需要取得合同、银行对账单、利息计提文件，以及税款代扣证明（如实施了代扣）。以付款来源处代扣的税款扣减已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具备证明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计入已代扣税款？ — 在具备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已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可扣减依照《税法典》规定在纳税期间内于付款来源处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第345条还将按既定程序从以前纳税期间结转的付款来源处代扣税款纳入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45条）。

来源

- 第345条 企业所得税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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