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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向简化税制个体经营者采购——如何在1С中入账？"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kupili-u-ip-na-uproshchenke-kak-provesti-v-1s-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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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简化税制个体经营者采购——如何在1С中入账？

> **TL;DR:** 如果您向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者购买了商品或服务，且该个体经营者未办理增值税登记，则在1С中使用普通的收货单据记录该项采购，但应注明 不含增值税 。在单据中选择“不含增值税”，不单列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并将全部价款计入商品成本或会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此类费用不得扣除：如果供应商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则适用该禁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因此，不仅要确认供应事实，还要确认供应商在相应日期适用的税收制度。下文将结合2026年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要求进行分步说明。 供应商是采用简化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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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向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者购买了商品或服务，且该个体经营者未办理增值税登记，则在1С中使用普通的收货单据记录该项采购，但应注明不含增值税。在单据中选择“不含增值税”，不单列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并将全部价款计入商品成本或会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此类费用不得扣除：如果供应商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则适用该禁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因此，不仅要确认供应事实，还要确认供应商在相应日期适用的税收制度。下文将结合2026年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要求进行分步说明。

供应商是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者时有何变化

与向增值税纳税人采购相比，主要区别只有一点：采购价款中不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对买方而言，这意味着：

- 供应商单据中的全部金额均为采购成本；

- 会计核算中不会产生可抵扣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此项采购也不能产生抵扣额；

- 商品价款全部计入存货成本，服务价款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或资产成本。

入账前，请确认供应商确实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个体经营者的状态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个体经营者已办理增值税登记，却开具了不含税的单据，应立即查明原因，而不是等到对账时再处理。同时还应记录供应商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是否采用简化申报表，因为这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如果个体经营者开具了电子发票，请将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发票信息与您录入1С的数据进行核对。

如何在1С中记录采购：分步说明

哈萨克斯坦标准会计配置中的操作步骤如下：

- 检查交易对方卡片。其中应注明供应商的个人识别号、名称以及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标识（如果您的配置中有该标识）。这样，与该供应商有关的单据才能正确填写。

- 检查合同。合同类型应为“与供应商签订”，币种和付款条件应与实际合同一致。

- 创建商品或服务收货单据，具体取决于所采购的内容。填写交易对方、合同、日期以及供应商单据编号。

- 填写表格部分。填写项目、数量和价格。在增值税税率栏中选择“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应为零。

- 检查会计科目。商品使用存货科目；服务使用费用科目，如果服务与生产有关，则使用在产品科目。

- 过账单据并查看会计分录。分录中不应有可抵扣增值税，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应等于采购总额。

- 记录付款。使用银行对账单或现金单据，并选择同一份合同，以便结清应付账款。

如果采购的原材料随后投入生产，其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将通过生产单据计入产成品成本，无需另行重新计算。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向在取得之日采用简化申报表的供应商采购所发生的费用应从扣除项目中剔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

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如果商品、工作或服务购自取得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主体。此类费用已明确列入不得扣除的费用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即使有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和付款证明，也不能排除该禁令的适用。

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还规定了费用不得扣除的其他情形。为正确进行税务核算，尤其应注意以下规定：

- 第1)项——与旨在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 第2)项——在未实际完成工作、提供服务或发运商品的情况下发生的交易费用；

- 第6)项——无偿转让财产的价值，但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6)项——向在取得商品、工作和服务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主体采购商品、工作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还应单独检查现金结算。第286条第13)项规定，在该条款所列个体经营者与法人之间进行现金结算且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相关费用的扣除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向采用简化申报表的主体进行的采购，另行适用第16)项的禁令，因此付款方式不会使此类费用变为可扣除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

需要收集哪些单据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和确认交易实质所必需的，但对于向在取得之日采用简化申报表的主体进行的采购，这些凭证并不赋予企业所得税扣除权。请保留完整的单据：

- 与个体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如果通过要约发票订立合同，则保留该要约发票）；

- 商品出库单或由双方签字的工作完成验收单（服务提供验收单）；

- 电子发票（如果供应商已开具）；

- 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或支付凭证；

- 对于服务，保留成果证明：报告、往来函件、照片记录等，但以服务性质允许为限；

- 供应商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相关信息。

所有单据中的日期和金额必须与您录入1С的数据一致。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对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不得扣除的金额进行单独核算。

入账时的常见错误

- 默认带入了增值税税率。如果项目设置中指定了增值税税率，1С会自动单列税额。每次都应检查税率栏。

- 未检查供应商状态。个体经营者可能已经改用其他税收制度或办理了增值税登记，而数据库中的交易对方卡片仍保留旧信息。对于企业所得税，供应商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适用的税收制度至关重要。

- 将费用列入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果供应商在取得之日采用简化申报表，则采购成本不得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

- 缺少原始凭证。缺少原始凭证将无法妥善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但即使有这些凭证，也不会自动解除扣除禁令。

- 付款记在另一份合同项下。结果是一份合同存在应付账款，另一份合同则出现预付款。

常见问题

如果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者开具的账单只列示总金额，是否需要单列增值税？——不需要。如果个体经营者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该金额中不含税，在1С中应选择“不含增值税”。全部金额均为采购成本。

向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者采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前提是该个体经营者在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之日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此类费用不得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

合同、验收单或送货单能否使此类费用获得扣除资格？——不能。这些单据用于证明经济业务并为会计核算所必需，但不能排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规定的禁令。

如果个体经营者未开具电子发票，应如何处理？——根据现有且正确填制的原始凭证记录采购。是否有电子发票，不会改变向在取得之日采用简化申报表的主体采购所发生费用不得扣除的规定。

如何核查个体经营者的状态？——通过个人识别号在国家收入委员会的官方服务中查询交易对方信息，并与取得商品、工作或服务的日期进行核对。如果长期合作，应针对每个相应日期核查其状态。

能否向个体经营者支付现金？——付款方式应符合交易条件，并应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第13)项的限制。但无论以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付款，均不会改变第16)项对向采用简化申报表的主体采购所规定的禁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6条：不得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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