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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C中的银行卡付款：如何核算买方付款并核对收单业务"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7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karta-v-1s-kak-uchityvat-oplatu-pokupateley-i-sveryat-ekv-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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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C中的银行卡付款：如何核算买方付款并核对收单业务

> **TL;DR:** 2026年，在1C中，买方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款项应与现金收入分开反映：先记录通过收单业务进行的结算，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再反映实际入账金额和扣收的手续费。在进行计时检查时，收银机的财政报告属于必查项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5条），因此，收银机、收单业务和银行对账单的数据应当能够相互核对。 1C中的银行卡是指什么 对于“1C中的银行卡”这一查询，会计人员通常是指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收单渠道核算买方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款项。此类业务不同于普通的银行账户收款：买方在销售发生时付款，而银行可能稍后才将销售收入划给企业，并扣收手续费。 因此，银行卡付款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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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在1C中，买方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款项应与现金收入分开反映：先记录通过收单业务进行的结算，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再反映实际入账金额和扣收的手续费。在进行计时检查时，收银机的财政报告属于必查项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5条），因此，收银机、收单业务和银行对账单的数据应当能够相互核对。

1C中的银行卡是指什么

对于“1C中的银行卡”这一查询，会计人员通常是指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收单渠道核算买方使用银行卡支付的款项。此类业务不同于普通的银行账户收款：买方在销售发生时付款，而银行可能稍后才将销售收入划给企业，并扣收手续费。

因此，银行卡付款既不应自动等同于收银处的现金，也不应等同于已经存入活期账户的资金。在会计核算中，应分别反映：

- 商品、工程或服务的销售；

- 买方债务的清偿；

- 收单银行应划转的金额；

- 根据银行对账单入账的资金；

- 银行手续费；

- 向买方退款（如有）。

如果将所有阶段合并为一笔银行业务，销售收入、买方应收款和手续费的发生额可能会失真。此外，会计人员也将更难核对收银班次、POS终端和银行对账单的数据。

如何准备银行卡付款核算

在反映第一笔业务之前，必须检查所用1C数据库中的收单业务设置。各部分和单据的名称取决于配置和版本。2026年适用的版本为“哈萨克斯坦会计”3.0.74.x和“哈萨克斯坦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37.x。

会计人员需要掌握收单银行、收单合同、营业网点或终端、付款类型，以及用于反映银行尚未划转资金的账户等信息。还需要确定会计政策规定的银行手续费反映方式，以及确认该手续费入账所依据的单据。

在设置和原始单据中，应检查：

- 企业和部门；

- 银行和收单合同；

- 结算货币；

- “银行卡”付款类型；

- 合同规定的手续费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

- 与买方、银行结算及手续费核算的账户；

- 收入和费用的分析维度；

- 退款的反映方式。

不应粗略设定手续费率。手续费率由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并可能取决于服务条件、银行卡类别或受理付款的渠道。如果银行立即扣收手续费，银行对账单上的金额将小于银行卡销售收入，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收银员发生了错误。

如何反映业务并进行核对

首先，在1C中反映销售业务以及买方的付款方式。对于零售业务，以收银班次数据和零售销售报告为依据；与特定交易对手结算时，则以销售和付款单据为依据。应根据实际经济业务以及配置中规定的核算场景选择单据。

随后，会计人员将银行卡销售收入与终端报告或银行清单进行核对。在此阶段，该金额可列为收单银行对企业的应付款。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再反映资金实际存入活期账户的情况。

如果银行划转的金额较少，必须将差额与相关单据进行核对。差额可能由手续费、退款、撤销的交易或调整造成。任何差额均应先与银行清单及合同条款核对，然后根据已确定的原因予以反映。

实际核查顺序如下：

- 将银行卡销售金额与收银班次汇总金额或销售单据进行核对。

- 检查POS终端报告和收单业务清单。

- 将预计入账金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 单独检查扣收的手续费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 确认退款和撤销交易未被重复计入销售收入。

- 检查与收单银行的结算中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余额。

应特别注意月末时点。买方付款与银行划款可能发生在不同日期，因此，收单业务出现临时余额并不一定表示存在错误。对于未通过入账或退款结清的旧金额，应与收单业务清单、银行对账单和退款单据进行核对。

在过账单据之前，建议查看其预处理结果和分析维度。如果程序自动建议账户或业务类型，会计人员应将其与会计政策、银行合同和销售性质进行核对。

常见问题

银行卡付款可以立即反映为银行账户入账吗？ — 可以，前提是资金已由银行实际入账，且有银行对账单予以确认。如果银行稍后才划转销售收入，则在入账前应反映与收单银行的结算。

为什么银行对账单上的金额小于终端显示的销售收入？ — 银行可能扣收了手续费，或者计入了退款、撤销或调整。应根据银行清单、银行对账单和合同条款确定原因，而不能仅依据金额差额判断。

是否需要为银行卡创建单独的付款类型？ — 单独设置可以将收单业务与现金及其他结算方式区分开来。付款类型的名称及其使用方式取决于配置功能和数据库设置。

如何核算向买方的银行卡退款？ — 退款应作为单独业务反映，并与原销售业务及银行单据关联。在1C中，应使用已安装版本和所采用现金结算方案规定的退款及收单业务单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哪项规定涉及收银数据核对？ — 在进行计时检查时，税务机关必须检查收银机的财政报告；必要时，还应检查与被检查对象有关的资金、会计账簿、结算资料及其他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5条）。因此，收银机报告、收单业务清单和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异必须有文件依据予以说明。

法规依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计时检查时所检查的信息和文件范围，其中包括收银机的财政报告。1C中收单业务的反映方式取决于实际资金流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企业会计政策以及所用配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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