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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如何在哈萨克斯坦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会计人员须知"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kak-pravilno-vesti-nds-v-kazahstane-v-2026-godu-pravila-d-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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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如何在哈萨克斯坦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会计人员须知

> **TL;DR:** 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意味着在税务核算中依次反映每项业务，确定其税务处理方式，核对销售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金额，然后将核实后的数据填入申报表。税务核算以坚戈为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纳税期结束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征税对象并计算应缴预算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因此，会计人员不应从最终金额入手：首先需要核查业务内容和日期、单据及核算登记簿，之后才能计算纳税义务或增值税超额部分。 增值税规则：从何处开始核查 增值税工作适宜按每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首先确定实际发生的事项：采购、销售、退货、调整、出口或其他业务。然后核对合同、原始凭证、税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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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意味着在税务核算中依次反映每项业务，确定其税务处理方式，核对销售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金额，然后将核实后的数据填入申报表。税务核算以坚戈为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纳税期结束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征税对象并计算应缴预算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因此，会计人员不应从最终金额入手：首先需要核查业务内容和日期、单据及核算登记簿，之后才能计算纳税义务或增值税超额部分。

增值税规则：从何处开始核查

增值税工作适宜按每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首先确定实际发生的事项：采购、销售、退货、调整、出口或其他业务。然后核对合同、原始凭证、税务核算数据以及增值税在信息系统中据以反映的单据。付款信息也需要纳入考虑，但在权责发生制下，业务结果按业务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按收到、支付款项或其等价物的日期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实际核查程序可以如下：

- 根据业务发生日期，确认该业务确实属于所核查的纳税期。

- 核对所有单据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名称、数量、价值及交易对手。

- 检查该业务在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中的反映是否一致。

- 分别核查销售环节增值税和拟作进项抵扣的增值税。

- 查明是否发生过退货、价格变更、单据更正或其他调整。

- 在提交申报表之前，将核算登记簿的最终金额与申报表数据进行核对。

这种方法有助于避免申报表结果虽由软件自动计算，但所依据的原始数据不正确的情况。自动计算不能替代对业务经济实质、确认日期及单据手续的核查。

对于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业务，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如果《税法典》要求进行分类税务核算，则不得合并相应单列类别中的对象。此类类别尤其包括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销售营业额、收入类型及税率。纳税人应在税务会计政策中确定分类核算程序，包括共同收入和支出的分配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2026年增值税规则：1С中的核算与数据控制

编制报表前，应按顺序进行核对。先从原始凭证开始，再检查核算登记簿中的变动，之后才转入申报表。如果在最终表格中发现差异，通常需要从原始单据、业务确认日期或其在核算中的反映方式入手查找原因。

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

- 检查采购和销售单据是否完整；

- 查找重复单据以及未在核算系统中过账的单据；

- 按交易对手和合同核对营业额；

- 分析增值税未作进项抵扣或其反映方式与预期不符的业务；

- 检查退货、更正及价值变更；

- 单独核对按不同征税条件核算的业务；

- 检查是否遵守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的分类税务核算程序；

- 保存申报表各项指标的明细。

如果与进项抵扣增值税相关的单据或消息无法从1С发送，首先应确定发生错误的环节：数据生成、单据过账、填报检查或发送。然后检查用户权限、存货原始单据的状态以及关联单据中金额是否一致。

出现差异时，需要核对原始单据、登记簿变动及已生成报表的数据。在未查明差异来源的情况下，不应只修改最终金额：重新生成数据时，原有差异可能再次出现。如果业务属于分类核算的单列类别，还应按照税务会计政策检查其是否确实反映在该类别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增值税超额部分及特殊退税程序

核算数据中的增值税超额部分应视为相应纳税期的计算结果。会计人员首先应检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确认业务、税务核算是否完整，以及申报表指标是否与核算登记簿一致。纳税期结束后，纳税人确定征税对象和与征税相关的对象，随后计算税款及应缴预算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如果部分业务适用其他征税条件，则必须检查是否遵守分类税务核算要求。纳税人必须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分类核算，并且不得合并被要求分类核算的单列类别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增值税超额金额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核查：

- 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时间，将业务与纳税期进行核对；

- 依据原始凭证核查销售和采购指标；

- 单列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业务；

- 核对共同指标的分配是否符合税务会计政策；

- 将核算登记簿与申报表指标进行核对；

- 检查影响计算结果的更正、退货及价值变更。

在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核算时，付款日期本身不能替代业务发生日期。业务及其他事项的结果按其实际发生时确认，包括自完成工程、提供服务、发运商品或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或其受托人之日起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在分类核算中，会计人员不仅需要按类别分配业务，还应确保持续采用既定程序。共同收入和支出的清单及其在单列类别与其他经营活动之间的分配方法，由纳税人在税务会计政策中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因此，增值税超额部分的处理应从核对纳税期、单据及登记簿开始。应特别关注适用其他征税条件的业务，以及这些业务在分类核算中是否得到正确反映。最终指标应能够从申报表追溯至具体业务和单据。

常见问题

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 — 不要从最终差额入手，而应核查每项业务：所属期间、单据、税务处理方式、销售环节增值税金额及进项抵扣依据。之后将登记簿与申报表进行核对。税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即业务按实际发生时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2026年需要考虑哪些增值税规则？ — 应适用具体业务发生之日有效的规定，遵守权责发生制，并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分类税务核算。如果不同征税条件的类别被要求分类核算，则不得将其合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为什么增值税单据无法从1С发送？ — 确定错误发生的环节，然后在重新发送前检查用户权限、原始单据是否过账、登记簿变动以及关联单据中的金额是否一致。

是否可以将任何增值税超额部分都视为可退还的确定金额？ — 首先需要通过税务核算数据和申报表确认计算结果，检查业务确认期间以及是否遵守分类核算要求。最终指标必须能够追溯至单据和核算登记簿。

对于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业务，应检查什么？ — 检查这些业务是否被单列为独立类别，是否与适用其他条件的业务合并，以及共同指标的分配是否符合税务会计政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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