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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6年哈萨克斯坦股息与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如何进行计算"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3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dividendy-i-ipn-v-kazahstane-v-2026-godu-kak-buhgalteru-p-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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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哈萨克斯坦股息与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如何进行计算

> **TL;DR:** 2026年股息个人所得税 在哈萨克斯坦，股息个人所得税按参与人或股东（自然人）的收入计算。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收款人的税务身份、界定款项性质、计算应税金额，并在税务核算中反映该项业务。对于股息收入，《税法典》第363条规定了单独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计算前，必须以文件确认该款项属于股息。收入分配产生的股息尤其包括根据股票支付的净收入或其一部分，以及法人在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分配的净收入或其一部分。《税法典》还将清算、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份额或股票时的若干款项以及特定类型的推定股息列为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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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股息个人所得税

在哈萨克斯坦，股息个人所得税按参与人或股东（自然人）的收入计算。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收款人的税务身份、界定款项性质、计算应税金额，并在税务核算中反映该项业务。对于股息收入，《税法典》第363条规定了单独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计算前，必须以文件确认该款项属于股息。收入分配产生的股息尤其包括根据股票支付的净收入或其一部分，以及法人在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分配的净收入或其一部分。《税法典》还将清算、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份额或股票时的若干款项以及特定类型的推定股息列为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因此，会计人员应核查参与人或股东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收款人信息、其份额比例或股票数量以及每个人的收入金额。付款用途及会计文件应与业务实质相符。

适宜按每名自然人分别进行核查。这种方法可以正确核算整个日历年度的应税股息金额、收款人的税务身份以及适用于特定类型款项的特别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息个人所得税：会计人员应核查的事项

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会计人员应依次核查：

- 股息收款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

- 该自然人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居民；

- 该款项是否符合《税法典》第13条规定的股息定义；

- 利润分配决议是否得到确认；

- 特定收款人的股息金额是否确定正确；

- 整个日历年度的股息应税收入总额是多少；

- 是否具有对非居民收入或存托凭证对应股息适用特别规则所需的文件；

- 决议、会计文件、税务核算和会计系统中的数据是否一致。

2026年，自然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取得的不超过23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含）的股息应税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度计算指标4 325 ₸计算，该限额为994 750 000 ₸。如果收入超过该限额，税额为49 737 500 ₸，另加超出部分的15%。确定限额时，采用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该税率表不得用自然人其他收入适用的一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代替。《税法典》第363条将股息收入列为独立类别。计算时必须考虑整个日历年度的股息应税收入金额，因为规定的限额适用于年度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部分业务适用特别规定。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居民最终收款人支付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票股息时，能否适用规定的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持有人名单或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对于此类股票的非居民最终收款人，如具有规定的持有人名单和证明该非居民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

不应将旧版提示资料中的指标用于当前计算。搜索查询“2021年股息个人所得税”和“202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息个人所得税”涉及以前的纳税期间。历史业务适用相应期间的规定，而2026年的计算则采用现行《税法典》第363条规定的税率表。旧计算可用于核对以往期间的申报，但不能决定2026年收入适用的税率。

如何在1С中计提股息和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系统中计提向自然人支付的股息时，应以利润分配决议和收款人名册为依据。每名收款人的资料卡中应正确反映身份识别信息和税务身份，收入金额应与参与人或股东的决议相符。

设置计算时，需要为股息使用单独的收入类型。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股息应税收入适用特别累进税率：一个日历年度内不超过23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部分适用5%，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按15%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自动计算取决于录入程序的信息。如果收入类型、收款人、金额或日历年度内累计股息收入填写错误，最终个人所得税也会计算错误。因此，必须将结果与依据《税法典》第363条税率表进行的独立计算相核对。

对于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票股息收款人，仅在程序中注明税务身份并不足够。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必须分别针对居民和非居民，由《税法典》第354条和第707条所列文件予以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707条）。

业务入账后，应按每名自然人核查所反映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金额、日历年度合计以及与预算结算的数据。税款计提和缴纳的反映方式，应根据所使用的配置和组织内设置的核算方案选择。

实际工作程序如下：

- 编制并核查利润分配决议。

- 确认款项符合《税法典》第13条规定的股息定义。

- 将收款人和股息金额录入会计系统。

- 核查每名自然人的税务身份。

- 确定收款人在日历年度内累计的应税股息金额。

- 按照《税法典》第363条的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 将业务入账，并将程序计算结果与独立计算结果进行核对。

- 将收入和税款金额与会计文件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

如何避免计算错误

主要风险是对股息适用一般个人所得税税率，或在未考虑年度限额的情况下按5%的税率计算。2026年，5%的税率适用于不超过994 750 000 ₸（含）的股息应税收入。超出部分按15%计算，而限额以内收入对应的税额为49 737 50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另一个常见错误是仅根据付款名称确定收入类型。《税法典》第13条不仅涵盖按股票或参与份额分配净收入，还涵盖其他明确列举的款项以及推定股息。应根据业务实质和证明文件对业务进行定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认为业务在1С中正确入账本身即可证明税款计算正确，同样存在风险。程序使用的是已录入的信息和设置。收入类型、金额、收款人税务身份或年度累计收入中的错误都会影响计算结果。

为进行内部控制，建议将利润分配决议、收款人名册、每名参与人或股东的金额计算、税务身份信息以及年度限额适用情况的计算资料与计算文件一并保存。涉及存托凭证的特别业务，必须具备《税法典》相应条款规定的全套文件。个人所得税最终金额应在决议、会计系统、付款文件和纳税申报表之间进行核对。

常见问题

2026年股息个人所得税适用何种税率？ — 一个日历年度内不超过23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含）的股息应税收入按5%的税率征税。按月度计算指标4 325 ₸计算，限额为994 750 000 ₸。超过限额时，税额为49 737 500 ₸，另加超出部分的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

能否将2021年或2023年的股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用于2026年的支付？ — 不能。以前年度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相应的纳税期间。2026年的收入按照2026年有效的《税法典》第363条税率表计算。

向参与人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属于股息吗？ — 《税法典》第13条明确列举的款项和收入被认定为股息。其中包括在参与人之间分配净收入、根据股票支付的款项，以及清算、减少注册资本或回购份额或股票时产生的特定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如何核查1С中的股息计算？ — 应将每名收款人的金额与利润分配决议进行核对，检查收入类型和税务身份，确定日历年度内累计的股息应税收入，并将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与《税法典》第363条的累进税率表进行比较。

存托凭证特别程序需要哪些文件？ — 对于居民最终收款人，需要提供持有人名单或存托凭证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要对非居民最终收款人的收入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税率，需要提供持有人名单和证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7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股息”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关于作为存托凭证基础资产的股票股息的第354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3条“税率”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第7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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