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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哈萨克斯坦的折旧"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4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amortizaciya-rk-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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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的折旧

> **TL;DR:** 哈萨克斯坦的折旧是什么 2026年，哈萨克斯坦并没有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的统一折旧年限： 在税务会计中，折旧扣除额按第I组的各项资产以及第II、III和IV组的价值余额计算，采用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且不超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限额的折旧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在财务会计中，企业另行确定具体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将所作决定载入会计文件。 财务会计中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对其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财务会计折旧、税务折旧扣除额和资产的实体损耗不应混为一谈：这些指标用于不同目的。 折旧可以随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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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折旧是什么
2026年，哈萨克斯坦并没有适用于所有固定资产的统一折旧年限：在税务会计中，折旧扣除额按第I组的各项资产以及第II、III和IV组的价值余额计算，采用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且不超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限额的折旧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在财务会计中，企业另行确定具体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将所作决定载入会计文件。
财务会计中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对其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财务会计折旧、税务折旧扣除额和资产的实体损耗不应混为一谈：这些指标用于不同目的。
折旧可以随着资产的使用将其价值计入费用，而不是在购置时自动一次性计入费用。开始计算前，会计人员应确定该资产是否已入账、其初始成本如何形成以及从何日起达到可使用状态。在税务会计中，还需确定该资产是否属于税务固定资产以及应归入哪一组。
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在财务会计中，折旧年限通常与确定的使用寿命一致。使用寿命不仅是预计的实体使用期限：资产可能仍然完好，但由于技术、用途或工作条件的变化，其后续使用可能会发生改变。
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
- 识别资产、其用途及使用地点。
- 评估企业预计使用该资产的期间。
- 考虑技术状况、运行模式和使用强度。
- 如有相关资料，核查制造商文件以及企业内部类似资产的数据。
- 如果会计政策有相关规定，确定预计残值。
- 确定折旧方法，并将所作决定载入会计文件。
- 定期将初始估计与实际使用条件进行比较。
在没有具体资产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为汽车、生产设备或压实机确定一个强制性的财务会计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应根据其特性和预计使用条件确定。如果将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作为参考，则应将其与企业计划的使用期间进行比较。选定的期限和计算依据应形成书面文件。
折旧率及计算示例
在财务会计中，折旧率表示在特定期间内分摊的应折旧金额比例，取决于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和使用寿命。在税务会计中，折旧率由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应税务固定资产组的最高折旧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采用直线法分摊时，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折旧金额 = 初始成本 − 残值。
年度折旧额 = 应折旧金额 ÷ 使用寿命。
年度折旧率 = 100% ÷ 以年计算的使用寿命。
财务会计假设示例：某项资产的成本为1 200 000坚戈，其残值确定为120 000坚戈，使用寿命为6年。应折旧金额为1 080 000坚戈，采用直线法计算的年度折旧额为180 000坚戈。这只是计算示例，并非《税法典》规定的税率或强制年限。
如果原始指标没有文件证明，则需要恢复该资产入账的相关信息，并形成有依据的估计。财务会计年度折旧额不应按任意选择的百分比计算；税务折旧率则必须记入税务登记簿，并以规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固定资产折旧和折旧组别
财务会计使用固定资产、其价值及累计折旧等指标；而在税务计算中，《税法典》采用税务固定资产及其组别的概念。因此，资产的财务会计账面价值与税务登记簿中的价值余额可能不同。
税务折旧分为四组：I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井，以及传输装置；II组——机器和设备，但不包括油气开采设备、计算机和信息处理设备；III组——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处理设备；IV组——未列入其他组别的税务固定资产。最高折旧率分别为10%、25%、40%和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I组的折旧扣除额按每项资产分别计算，而II、III和IV组则按各组整体计算。纳税人确定的折旧率适用于税期末I组资产或相应组别的价值余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因此，不应将税务组别、折旧率和税务计算结果自动转入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卡片。
开始计提财务会计折旧前，必须确定：
- 初始成本和应折旧金额；
- 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使用寿命；
- 残值，如有规定；
- 折旧方法；
- 使用该资产的部门、项目或业务类型；
- 费用和累计折旧的确认方式。
并非所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都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计提折旧。不得进行税务折旧的资产尤其包括土地、在建工程、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投资黄金、有价证券、参股权益，以及价值已全部计入扣除项目的资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0条）。土地、在建工程、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以及该条所列其他资产的处置结果，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4条的规定按每项交易确定。
对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维持资产工作状态的费用以及改变资产特性的支出，应结合工程内容、证明文件和会计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折旧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扣除额应分别计算。用于税前扣除的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规定计算的税务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额。其与财务会计金额的差异应在相应登记簿中反映。
财务会计折旧的列报位置取决于资产的用途。折旧额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或者在所采用的会计方法有此规定时，计入所形成资产的成本。哈萨克斯坦会计科目表将固定资产列入长期资产部分的2400小节，无形资产列入2700小节。
计算后，应核对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总账和税务登记簿。对于闲置、维修、现代化改造、转移、处置或已提足折旧的资产，需要特别关注。财务会计账面价值为零本身并不能证明资产已经处置：处置须依据相应文件办理。
无形资产摊销
在财务会计中，应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其价值的分摊方式。开始摊销的时间与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相关，所选择的参数应载入企业的会计文件。
在税务会计中，软件与计算机和信息处理设备一并归入III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折旧率，但不得超过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例如，购入的1С软件在符合企业所采用会计方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时，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具体财务会计摊销年限必须有合理依据并载入会计文件；税务计算则按照相应税务固定资产组的规定进行。
如何在1С中核查折旧
在1С中计提折旧时，需要核查资产卡片以及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设置。命令名称和栏目位置可能因软件配置和版本而异。
- 核查初始成本、入账日期和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核对使用寿命、计提方法、残值和费用归属方向。
- 核查资产是否已纳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以及税务组别和折旧率。
- 执行所需期间的折旧计提常规操作。
- 核查生成的会计记录、费用分析、剩余价值和税务登记簿。
如果已提足摊销的无形资产仍在使用，或者其会计参数已发生变更，则需要分别核对资产卡片、变更文件和常规操作结果。如果核查设置后仍未生成计算结果，应分析软件提示、文件过账顺序以及具体信息库的参数。
因实体损耗、技术性淘汰或清算而处置固定资产时，在标准配置中可以使用“固定资产报废”文件。执行该文件前，应核查处置日期、资产、报废依据以及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数据。
2026年需要检查什么
从2025年过渡到2026年时，不应仅因进入新的日历年度而自动更改财务会计折旧年限或折旧率。需要将会计参数与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比较，核查购置、现代化改造和处置文件，并检查会计政策是否仍然适用。
在2026年的税务登记簿中，需要核查税务固定资产的分组、税期末的价值余额以及企业确定的折旧率。I组按每项资产计算，II、III和IV组按各组整体计算；折旧率分别不得超过10%、25%、40%和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土地、在建工程以及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属于不得折旧的资产，不计入税务折旧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0条）。处置这些资产时，应适用确定相应类型资产处置结果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4条）。
常见问题
哈萨克斯坦规定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 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资产的统一财务会计折旧年限。具体资产的使用寿命应结合预计使用情况确定。在税务会计中，按I组的各项资产以及II、III和IV组进行计算，并采用规定限额内的折旧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如何确定汽车或设备的折旧年限？ — 应评估预计使用期间、技术特性、状态和运行模式，之后将所作决定形成书面文件。在税务会计中，还需确定税务固定资产组别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规定限额内的折旧率。
折旧和损耗是一回事吗？ — 不是。折旧是会计上对价值的分摊，而实体损耗反映资产的状态。资产的实际完好程度与财务会计累计折旧额可能以不同方式变化。
如何处理已提足折旧的资产？ — 应检查其是否存在、状态以及后续使用情况。如果资产仍在使用，则在完成书面处置手续之前，应继续在会计记录中保留其信息。
税务会计适用哪些最高折旧率？ — I、II、III和IV组的最高折旧率分别为10%、25%、40%和15%。具体折旧率由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应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为什么1С不计提折旧？ — 应核查资产是否已入账、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使用寿命、计提方法、税务组别以及费用归属设置。操作名称取决于具体配置和版本。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0条“总则”，关于不得折旧的资产。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4条“处置其他不得折旧资产产生的价值增值收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折旧扣除额的计算”。
- 标准会计科目表——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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