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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在1C:ZUP 3.1中核算民事法律性质合同（2026年）"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5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1s-zup-3-1-ba-darlamasynda-a-s-sharty-boyynsha-esep-zh-rg-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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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C:ZUP 3.1中核算民事法律性质合同（2026年）

> **TL;DR:** 什么是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 GPH合同是客户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协议。此类关系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典》调整。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5条第3款，不长期使用雇员劳动的自然人在取得以下类型的收入时，有权不登记为个体经营者（ИП）： 应在支付来源处纳税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 如何界定此类人员？ 对于此类人员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法律规定了按承揽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2章）和按有偿服务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3章）的概念。这些合同均属于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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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
GPH合同是客户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协议。此类关系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典》调整。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5条第3款，不长期使用雇员劳动的自然人在取得以下类型的收入时，有权不登记为个体经营者（ИП）：
- 应在支付来源处纳税的收入；

- 财产性收入。

如何界定此类人员？ 对于此类人员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法律规定了按承揽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2章）和按有偿服务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3章）的概念。这些合同均属于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
GPH合同的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需要取得具体的物化成果时使用（例如装修办公室、编写程序、制作家具）。
有偿服务合同：服务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并在服务过程中被使用时适用（例如法律咨询、保洁服务、培训、审计）。
委托创作合同：用于创作艺术、文学、科学作品、软件或其他知识产品。
代理合同／代理协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客户的名义执行委托，但费用始终由客户承担（例如寻找客户）。
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并由其承担费用，实施特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由委托人承担费用，实施一项或多项交易。
运输／货运代理合同：用于运输货物或组织该运输过程。
保管合同：一方承诺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将其完好返还。
2026年，哈萨克斯坦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的有效期仍然不受法律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自2026年起，此类合同的使用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并会间接影响其期限：
禁止替代劳动关系：如果GPH合同长期持续并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工作时间表、工作地点、每月固定付款），法院或劳动部检查时可能将其认定为劳动合同。
一次性性质：2026年，建议仅将GPH合同用于完成特定的一次性工作或服务，且须明确注明开始和结束日期。
税款和缴费：自2025–2026年起，GPH合同的承包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这实际上使此类合同的税费负担与劳动合同相同。
保存期限：GPH合同原件和完工验收单须至少保存5年。
GPH合同应注明个人履行合同条款后应获得的工作（服务）报酬。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最终应收金额，则合同中应注明其确定方式（例如，如果无法预先确定拟完成的同类工作总量，则应注明此类工作的单位价格）。
图1。“1C：哈萨克斯坦薪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版”程序界面截图显示了“1C：哈萨克斯坦薪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版”程序界面。系统中已打开用于登记GPH合同的“合同（工作、服务）”原始单据创建表单。
“合同条款”选项卡：
金额：工作总价为200 000,00。
付款方式：切换按钮设置为“根据完工验收单”选项。
这是关键设置。选择“根据验收单”付款，意味着仅登记该合同不会导致系统在月末自动计提款项。要将金额纳入核算，必须创建一份确认服务已经完成的中间单据。
图2。完工验收单由于合同本身（上一张截图中）注明付款条件为“根据完工验收单”，因此正是该单据构成付款依据。过账此验收单，即向程序发出如下信号：服务已经提供，可以计提报酬并代扣税款和缴费（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以及社会保险缴费）。
图3。计提单据截图中，您正在使用名为“按合同计提……”的专用单据。通常，当需要在月末之前单独、紧急地（在结算期间内）为承包人计提并支付款项时，会使用该单据。如果所有款项都在月末统一计提，这些数据将自动进入通用的“薪资与缴费计提”单据。
流程总结：
- 已签订合同（约定条款）。

- 已创建验收单（确认工作完成）。
图4。同步在此截图中，我们打开了“1C:ZUP”和“1C:会计”之间的数据同步设置。该工具可将“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从人力资源数据库“实际”传输到会计数据库。
现在需要做什么？ 要完成整个流程并在会计系统中生成分录，请执行以下操作：
在右侧打开的窗口中，点击“保存并关闭”（Записать и закрыть）按钮以保存设置。
在左侧窗口中，点击大的“同步”（Синхронизировать）按钮（带绿色箭头）。
等待该过程完成。
之后会发生什么：“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将从ZUP中的“待发送”列表消失，并出现在“1C:会计”数据库中。会计人员只需进入自己的程序，在“薪资”部分找到该单据并将其过账。此时，资产负债表中将生成借方7210—贷方3387分录。至此，从GPH合同到会计分录的完整办理流程全部完成。
图5。“单据过账记录”窗口截图中显示的是此前所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结果。这是“单据过账记录”窗口，其中显示通过“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生成的会计分录（借方／贷方）。

常见问题：如果雇员在同一组织内既按GPH合同工作，又按劳动合同工作，应如何适用基本扣除额？在计算基本工资和GPH合同收入（从税务代理人处取得的收入）时，是否对两类收入均适用30个月核算指标的基本扣除额，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组织内能否享受两次扣除？ 
回答：不能，基本扣除额不会对同一组织内的同一自然人适用两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一个月内从同一税务代理人（组织）处同时取得雇员收入和GPH合同收入的自然人，其基本税收扣除额按以下顺序适用：第一顺位：适用于雇员收入（劳动合同项下的工资），但不超过该收入金额。第二顺位：如果基本扣除额尚未全部用完，其余额适用于根据GPH合同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根据2026年的计算）：如果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取得的工资超过基本扣除额（30个月核算指标），则扣除额全部用于工资，不再对GPH收入给予扣除。如果工资较低，则仅将剩余差额用于GPH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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