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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哈萨克斯坦第127条：第127条的含义及会计人员须知"
country: KZ
lang: zh
author: Сапа Т.И. (https://buhgpt.kz/authors/sapa-ti)
date: 2026-10-19
canonical: https://buhgpt.kz/suraqtar/127-bap-kz-chto-oznachaet-statya-127-i-chto-nuzhno-znat-b-zh
source: Buh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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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第127条：第127条的含义及会计人员须知

> **TL;DR:** 202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了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退还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需税务检查，并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因此，就《税法典》而言，查询词“哈萨克斯坦第127条”是指有关税款超额部分简化退还程序的第127条。对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在于该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存在此前已确认可退还的金额，以及《法典》规定的退还期限。 哈萨克斯坦第127条：如何确定所需条款 哈萨克语单词“бап”意为“条”。“哈萨克斯坦第127条”这一表述本身仅包含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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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了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退还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需税务检查，并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因此，就《税法典》而言，查询词“哈萨克斯坦第127条”是指有关税款超额部分简化退还程序的第127条。对会计人员而言，关键在于该程序的适用条件、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存在此前已确认可退还的金额，以及《法典》规定的退还期限。
哈萨克斯坦第127条：如何确定所需条款
哈萨克语单词“бап”意为“条”。“哈萨克斯坦第127条”这一表述本身仅包含规范条款的编号。要确定其内容，必须考虑法典的名称。
如果所指的是202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名为“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该条规定：
- 简化退还程序的内容；
- 哪些纳税人有权适用该程序；
- 纳税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退还；
- 税款超额部分应在何种期限内退还。
选择简化程序的权利也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规定。根据该条，销售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第127条规定的简化程序退还税款超额部分，或根据第128条规定的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如果文件、往来函件或搜索请求中仅注明“第127条”，会计人员需要确定：
- 是否注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
- 是否涉及税款超额部分的退还；
- 申请退还的是哪个纳税期；
- 纳税人是否发生了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
- 纳税人选择了哪种退还程序；
- 是否已提交退还申请。
适用税务规范时，仅有条款编号并不足够：在文件中应将其与法典全称及申请事项对应起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涉及无需进行税务检查即可退还税款超额部分。此类退还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简化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通用退还方式。该条确定了有权适用此程序的纳税人类别，以及他们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第127条应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结合适用。第126条确定了向销售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退还的金额，并允许在简化程序与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退还之间作出选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简化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简化程序是指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在不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下退还税款超额部分。退还时无需进行税务检查，正是该方式与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还之间的区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选择简化程序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通知，说明按照该程序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该规则载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涉及所选程序适用结果的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如果通过简化程序仅退还税款超额部分的一部分，纳税人有权要求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退还剩余部分。因此，对部分金额选择简化程序，并不排除按照《法典》规定的另一种方式退还余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谁有权适用简化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了两类有权适用税款超额部分简化退还程序的纳税人。
- 接受税务监控，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过适用零税率销售额的纳税人。
- 在一个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总额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纳税人。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纳税人接受税务监控，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过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
对于第二类纳税人，适用数量标准：在相应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必须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核查简化程序适用资格时，会计人员应采用相应条件明确规定期间的数据。对于接受税务监控的纳税人，该条规定的是日历年度；对于零税率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则规定的是纳税期。
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按照简化程序退还税款超额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 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
- 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
第一项条件按特定日期评估，即提交退还申请之日。该条明确规定，在该日期不得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第二项条件与此前十二个月期间有关。在此期间内，纳税人必须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两项条件必须同时适用。仅符合其中一项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第3款的表述。
准备申请时，会计人员必须区分两个时间基准：通知状况在提交申请之日核查，而此前已确认金额的存在情况则按该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核查。
何时办理退还？
按照简化程序退还税款超额部分，应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法定期限的起始事件是提交退还申请。提交当日不计入上述十五个工作日，因为该条将期限规定为该日之后的期间。
该规范使用的是工作日，而非日历日。因此，在会计程序中，应将提交申请的日期与预计退还期限届满日期分别记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并未将十五日期限的起算与税务检查挂钩：根据定义，简化程序无需进行税务检查。
第127条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的关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规定了向销售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退还税款超额部分的程序。
持续销售时，应退还税款超额部分。非持续销售时，应退还就用于适用零税率销售业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计入抵扣的税额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第126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适用零税率货物销售、工程完成或服务提供，视为持续销售：
- 销售在三个连续纳税期内进行；
- 一个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总额不低于70 процентов。
此类销售在上述每个纳税期内均被认定为持续销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第126条中的持续销售标准与第127条中的简化程序适用资格标准具有不同作用。第126条以不低于70 процентов的比例认定持续销售。第127条则将一个纳税期内占应税销售总额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比例，作为允许纳税人适用简化程序的依据之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对于国际运输，应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是将国际运输实物量占运输总量的比重，乘以提交退还申请所涉纳税期内计入抵扣的税额计算得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确定应退还金额后，纳税人选择以下一种规定方式：
-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简化程序；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8条规定的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还。
如果选择简化程序，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直接规定的纳税人类别、条件和期限。
会计人员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前应核查什么
退还工作宜先确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应退还的金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程序。之后再核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的条件。
核查顺序可以如下：
- 确定退还依据。确认纳税人销售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并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的适用规定。
- 确定销售性质。为适用第126条，核查销售属于持续销售还是非持续销售，以及因此应退还的金额。
- 记录程序选择。确定选择的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简化退还，还是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还。
- 核查纳税人类别。确认其接受税务监控且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存在零税率销售额，或者计算一个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
- 核查通知。提交申请之日不得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
- 核查此前期间。在申请日期之前十二个月内，必须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
- 记录申请日期。十五个工作日的退还期限从该日期起计算。
- 将金额与税务机关通知进行核对。采用简化退还时，应向纳税人出具通知，说明按简化程序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
该顺序可避免混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的标准与第127条的条件。首先确定退还依据和金额范围，然后确定适用简化程序的资格及其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如何计算第127条规定的销售额比例
对于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第2款第2项标准的纳税人，应比较一个纳税期内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与应税销售总额。
计算所得比例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纳税人有权适用简化程序。该条规定的是最低限额，因此恰好为50 процентов也符合该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进行该计算时，不得以第126条的持续销售标准替代第127条规定的指标。持续销售适用三个连续纳税期中每期占比不低于70 процентов的标准，而第127条规定的是一个纳税期内占比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作为适用简化程序的资格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哪些日期具有重要意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使用了以下几个时间基准：
- 日历年度——用于接受税务监控的纳税人的零税率销售额；
- 纳税期——用于确定适用零税率销售额的比例；
- 提交申请之日——用于核查是否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
- 此前十二个月——用于核查是否存在此前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金额；
- 提交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用于按简化程序退还金额。
编制内部计算时，应分别反映这些期间。例如，十二个月期间涉及此前已确认的金额，而不涉及50 процентов销售额比例的计算。
关于确认金额的通知
按照简化程序退还税款超额部分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通知，说明按简化程序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会计人员应将通知中注明的确认金额，与申请退还的金额以及选择简化程序所涉金额部分进行核对。
如果仅对税款超额金额的一部分选择简化程序，剩余部分可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申请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对此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的退还，税务机关应出具税务检查报告，注明确认可退还的金额；在《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出具税务检查报告的结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阅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时的常见错误
错误1. 认为任何纳税人都可以适用简化程序。
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有权适用该程序的纳税人类别，即接受税务监控且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过零税率销售额的纳税人，或者此类销售额占一个纳税期应税销售总额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纳税人。
错误2. 仅核查纳税人类别。
除属于上述类别之一外，办理退还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并且在此前十二个月内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错误3. 混淆50和70 процентов两个指标。
第127条为有权适用简化程序的一类纳税人规定了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指标。第126条则规定，在符合三个连续纳税期条件时，以不低于70 процентов的指标认定持续销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错误4. 按日历日计算退还期限。
第127条规定的是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错误5. 认为简化程序需要进行税务检查。
根据第127条第1款的定义，退还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需进行税务检查。
错误6. 认为选择简化程序会妨碍退还余额。
对部分金额选择简化程序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退还剩余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问题与解答
“127 бап”用俄语是什么意思？
即“第127条”。如果所指的是202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该条规定了无需进行税务检查的税款超额部分简化退还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了多长的退还期限？
税款超额部分应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谁有权适用简化程序？
接受税务监控且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过适用零税率销售额的纳税人，以及此类销售额占一个纳税期应税销售总额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的纳税人，有权适用该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零税率销售额占比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是否足够？
该指标可将纳税人归入有权适用简化程序的类别之一。办理退还还必须同时满足第127条第3款的条件：申请之日不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并且在此前十二个月内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127 бап 1 бөлім”是什么意思？
即“第127条第1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第1款规定了简化程序的实质：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需进行税务检查，退还税款超额部分。
退还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十五个工作日从提交退还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尚未履行的通知有何影响？
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纳税人不得存在尚未履行的通知。这是第127条要求同时遵守的两个条件之一。
此前已确认金额按哪个期间核查？
在提交退还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纳税人必须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50和70 процентов两个指标有何区别？
不低于50 процентов是第127条为有权适用简化程序的一类纳税人规定的、一个纳税期内零税率销售额占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процентов是第126条规定的持续销售标准之一，须与在三个连续纳税期内进行销售的条件一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简化退还是否必须进行税务检查？
不必。第127条将简化程序定义为采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需进行税务检查的退还。
能否根据检查结果退还剩余金额？
可以。如果对税款超额金额的一部分选择简化程序，纳税人有权要求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退还剩余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简化退还时纳税人会收到什么文件？
税务机关出具通知，说明按简化程序确认可退还的税款超额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如果文件中仅注明“127 бап”，应如何处理？
应确定法典的全称。如果注明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且申请涉及税款超额部分的退还，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简化退还程序。
与第127条相关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范
主要规范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该条规定了简化程序的内容、纳税人类别、必要条件和退还期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规定了向销售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退还税款超额部分。该条规定了持续销售与非持续销售的规则，允许选择退还程序，并规定出具关于按简化程序确认可退还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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